總統科學獎遴選要點
113年8月5日科會綜字第1130054600B號令修正
一、為辦理總統科學獎(以下簡稱本獎項),提升臺灣在國際學術界之地位,並獎勵數理科學、生命科學、人文及社會科學、工程科學在國際學術研究上具創新性且貢獻卓著之學者,尤以對臺灣社會有重大貢獻之基礎學術研究人才為優先獎勵對象,特訂定本要點。
二、為辦理本獎項,設總統科學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除中央研究院院長、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總統府副秘書長、教育部部長、國家衛生研究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十人,以大學校長及卓越科學研究人員各五人為原則,由總統聘請擔任之,並由中央研究院院長擔任召集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擔任副召集人,中央研究院學術諮詢總會執行秘書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負責學術之副主任委員擔任執行秘書。
(二)本委員會委員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均為無給職。除當然委員依職務聘任外,其餘委員不因職務異動而改聘。
(三)本委員會委員於聘任期間,不得被提名為候選人,亦不得因被提名為候選人而請辭;因故於聘期中辭聘者,於原聘任期間屆滿前亦不得被提名為候選人。本委員會委員因故不足員額時,依第一款規定方式另聘委員補足原出缺委員之任期。
(四)本委員會議召開時,委員因故不克出席者,得以書面委託其他委員一人代理出席。代理人得就會議事項,行使各項會議權利,並得對會議臨時事宜全權處理。
三、本獎項候選人提名方式如下:
(一)由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本獎項得主,提名候選人。
(二)由本委員會邀請學術、研發單位或團體及社會賢達人士提名候選人。
四、本獎項遴選程序如下:
(一)遴選小組組成方式如下:
1.設數理科學、生命科學、人文及社會科學、工程科學四組遴選小組評審,各小組由本委員會聘請九位至十一位委員組成,並由各遴選小組自行推舉各小組召集人。
2.遴選小組委員由本委員會核聘,均為無給職。
(二)遴選方式如下:
1.遴選作業由各遴選小組以分組會議審查方式辦理,並就提名案逐案進行審查後,提出建議推薦名單,並具體敘明推薦理由。
2.得獎名單由本委員會會同四組遴選小組召集人組成聯席會議共同決定之。
聯席會議召開時,遴選小組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者,得以書面委託該遴選小組其他委員一人代理出席。會議進行中,出席委員因故提前離席者,除視為放棄其表決權外,亦不得委託其他出席委員代理其行使表決權。
3.遴選小組會議及聯席會議至少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會議進行審查時,應經出席委員討論後投票,獲得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票者,始得通過。
聯席會議召開時,除遴選小組召集人外,其他委員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4.本委員會委員及遴選小組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五、本獎項頒獎及表揚方式如下:
(一)本獎項每二年辦理一次,每次得獎人以四名以內(不分組別)為原則。如無適當得獎人時,得從缺。
(二)為表彰得獎人之貢獻,以隆重儀式由總統頒發獎金每獎項新臺幣三百萬元、每位得獎人獎狀一紙及獎座一座。
(三)舉辦本獎項得獎人公開演講或以其他適當方式介紹得獎人。
六、本獎項作業相關經費,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