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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科技部補助愛因斯坦培植計畫試行要點
公發布日(Date) 106.09.20
法規內文(Content)

科技部補助愛因斯坦培植計畫試行要點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科部綜字第1060073159A號函訂定

一、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年輕研究學者多方面大膽嘗試、勇於創新,並跨越科學領域的疆界,不受既定框架的限制,以培植科研新世代,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機構(執行機構)資格:依本部受補助單位申請作業要點,經核定納為本部補助單位之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

三、申請人(主持人)須年齡在三十二歲以下,具有博士學位,且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申請時任職於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者:

1.申請時為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編制內之專任人員,且為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員)以上或相當資格之人員。

2.公立大專院校依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或私立大專院校比照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遴聘規定所聘任之專任教學、研究人員,且為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員)以上或相當資格之人員。

(二)申請時未任職於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者(含申請時任職於中華民國以外國家或地區之機構者):計畫執行時須符合前款規定。

四、申請人得依計畫實際需要,申請下列各項補助經費:

(一)業務費:

1.研究人力費:

(1)計畫主持人之研究主持費月支數額最高新臺幣(以下同)三萬元。
(2)因研究計畫需要,於計畫執行期間代理計畫主持人教學工作之專案計畫教學人員工作酬金(含年終工作獎金準備金、雇主應負擔之勞健保費及離職儲金)或兼任教師鐘點費(不得超過計畫主持人之原授課總時數)。
(3)因執行研究計畫所需之博士後研究人員費用,應於研究計畫內一併提出申請。
(4)專、兼任助理費用及臨時工資,依本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2.耗材、物品、圖書及雜項費用:與研究計畫直接有關之其他費用等。

3.國外學者來臺費用:因執行研究計畫邀請國外或大陸地區學者來臺所需費用。

(二)研究設備費:執行研究計畫所需單價在一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與計畫執行直接有關之各項設備。

(三)國外差旅費:因執行研究計畫需要赴國外或大陸地區之差旅費。

(四)管理費:為執行機構配合執行研究計畫所需之費用,由執行機構統籌支用,且不得違反政府相關規定。以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十五為上限。

每一年度補助計畫總經費以不超過五百萬元為原則;如有使用大型儀器設備之必要,得經審查後增加補助金額。

五、補助件數、期間及執行件數限制如下:

(一)本部每年核定補助新計畫以五十件為原則,計畫執行期間為三年至五年。

(二)計畫主持人於執行本計畫期間,不得同時執行本部其他補助計畫。

六、申請人及申請機構應依本部規定之期限提出申請,逾期、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一)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者:申請人應至本部專題研究計畫線上作業系統,製作計畫申請書後,將申請案送至申請機構,經申請機構審核通過後並造具申請名冊、計畫主持人資格切結書以及申請機構配合事項承諾書,函送本部申請。

(二)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者:申請人應製作下列文件後,將申請文件上傳至本部專題研究計畫線上作業系統。

1.計畫申請書。

2.身分證明文件(本國籍者應提供身分證影本,非本國籍者應提供護照影本)。

3.博士學位證書。但應屆畢業者,得先出具計畫申請書及下列文件向本部提出申請:

(1)申請人於國外就讀博士學位者,應提供國外大學出具口試及論文審查通過之臨時學歷證明文件。所附證明文件均須提供中譯本。

(2)申請人於國內就讀博士學位者,應提供經系所用印之博士學位考試委員審查通過證明文件及口試會議紀錄之臨時學歷證明文件。

七、審查方式及審查重點如下:

(一)遴邀相關領域學者專家擔任審查委員進行審查。

(二)審查重點:

1.申請人企圖心、宏觀想法及發展潛力。

2.研究目標為科學或社會重要待解問題,並具論述基礎。

3.研究室團隊建立與培養規劃。

八、計畫書申請案未獲核定補助者,不得提出申覆。

九、研究計畫補助之簽約撥款事宜,依本部核定函規定辦理。

十、依第三點第二款申請經審查通過者,申請人自收到本部通知函起,應於八個月內獲得符合第二點之申請機構正式聘任,逾期未獲得正式聘任視同放棄補助。

申請機構應自起聘日起一個月內函送申請人之聘書、博士學位證書(申請人如為應屆畢業者)、機構配合事項承諾書、研究倫理審查相關文件及本部通知函影本向本部辦理計畫核定,逾期未完成者,前項通知函失其效力。

前項規定之研究倫理審查相關文件中,如須檢附醫學倫理委員會或人體試驗委員會核准文件者,申請機構得延長至起聘日起三個月內函送相關文件向本部辦理計畫核定。

本部審核後將發函通知申請機構,計畫執行期間及研究計畫補助之簽約撥款事宜,依核定函規定辦理。

十一、計畫變更相關事宜如下:

(一)研究計畫經核定補助應依計畫內容執行,但因研究主題或研究過程有無法預期之挑戰,得經機構內部程序彈性調整計畫方向與經費。

(二)本要點補助計畫不得更換計畫主持人。

(三)本要點補助計畫如移轉至新執行機構,新執行機構須符合第二點規定並出具機構配合事項承諾書,申請移轉程序依本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有關計畫註銷、中止、暫停執行、計畫執行期間延長、經費用途變更、流用或追加,應依本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及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計畫主持人執行研究計畫,應依補助用途支用,並對各項支出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三、經費結報及結餘款繳回事宜如下:

(一)執行機構應於研究計畫執行期滿後三個月內辦理經費結報。

(二)執行機構應確實審核研究計畫補助經費之各項支出,如發現計畫主持人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應不得結報,並責成計畫主持人改進;如發現計畫主持人提出之支出憑證有虛報、浮報等情事,應為適當之處置,並將處置結果提報本部。

(三)補助計畫經費當年度如有結餘,應如數繳回本部。

十四、計畫考核事項如下:

(一)執行機構應督促計畫主持人於每年度結束前二個月繳交進度報告。

(二)執行機構應督促計畫主持人依本部通知之規定期限內繳交期中報告。執行成果經評估後,得重新審酌經費額度及執行期限。

(三)執行機構應督促計畫主持人於全程執行期間結束後三個月內,依本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十九點規定繳交研究成果等報告。

(四)必要時本部得函請計畫主持人及執行機構提供計畫執行及成果相關資料。

十五、執行機構配合事項及罰則如下:

(一)執行機構應提供包括研究空間、人力、設備、行政及庶務支援(包含會計及人事)等配套措施,並減少計畫主持人之教學或行政等非屬研究計畫之工作,以期專注投入研究。

(二)執行機構如未能遵守前項應配合事項,視情節輕重於規定時間內追繳管理費、於機構下期計畫管理費內扣除或酌予降低管理費補助比率。

十六、其他相關規定如下:

(一)為發揮培植國內科研人員之效益,申請人申請時符合第三點第一款資格者,不得以同點第二款資格申請;違反者,撤銷該補助計畫並限期繳回全部補助經費。

(二)同一研究計畫不得同時重複向本部提出申請,違反規定者,依本部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規定處理。

(三)依第三點第一款申請本計畫且審查未通過者,如未申請或未執行當年度本部研究計畫,仍得依本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十點規定,以隨到隨審方式提出當年度專題研究計畫申請,不受該點第一款規定須從未申請本部研究計畫之限制。

(四)計畫主持人執行本計畫之合計出國期間,以計畫全程執行期間三分之一為上限。

(五)計畫主持人執行計畫所獲得研發成果及其收入之歸屬、管理及運用等相關事宜,依科學技術基本法、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本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六)本要點未盡事宜,準用本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補助合約書與執行同意書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