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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0 07:4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科學園區勞工育樂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01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竹環字第1110025166號函
法規體系: 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環安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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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使勞
    工育樂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充分發揮育樂休閒功能,並維護其設施
  以服務園區大眾,依據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十八
  款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範圍:
  本要點適用範圍係指本中心禮堂、體育館、會議室、教室、韻律室、
  桌球場、聯誼場。至外包營業場地之管理依承包契約書之規定辦理。
三、優先順序:使用本中心場地原則上以園區各單位優先,區外機關團體
  次之。
四、場地使用申請程序
(一)網路預約
  1.使用日前十四天以前預約場地,應至「科學園區勞工育樂中心場地
   預約及繳費資訊系統」線上申請,並於預約完成後七天內繳清場地
   維護費。
  2.未於期限內繳清場地維護費者,系統自動取消預約紀錄及使用場地
   資格。
(二)臨櫃申請
  1.使用日前十四天以內預約場地,應親至本中心辦公室臨櫃申請,並
   於申請完成後七天內繳清場地維護費,未於期限內繳清者,系統自
   動取消預約紀錄及使用場地資格。
  2.使用日前七天以內預約場地,應親至本中心辦公室臨櫃申請,並最
   遲於使用日當天前繳清場地維護費。
(三)場地及使用日期變更
  1.場地已預約完成並繳清場地維護費,使用日七天前因使用者之因素
   需變更場地或使用日期,應填具變更申請表,變更後之場地維護費
   如高於原登記場地之費用,應補足其差額。
  2.場地或使用日期變更以一次為限。
  3.使用日前七天內不接受變更申請。
五、場地取消:繳清場地維護費後,如欲取消使用,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使用日前七天內取消者,不退費。
(二)使用日前七天以前取消者,退還場地維護費百分之八十。
(三)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如期使用場地時,退還場地維護費全數。
(四)因本局有特殊需要,於使用日前十四日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變更使用
      時間,如申請人不願變更者,退還場地維護費全數。
六、逕行申請及繳納:如場地尚未登記,但無法網路預約登記者,可至本
    中心辦公室申請及繳納場地維護費。
七、優待或免費使用場地:
(一)本局接待國內外訪客及自辦或與其他單位共同辦理之教育訓練、重
      要集會、慶典活動、政令宣導及公益活動,經簽奉核定,得免費使
   用本中心場地。
(二)園區內業經本局登記在案之社團,申請使用本中心場地,經簽奉核
   准後,其費用得打8折優待。
八、停止使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使用本中心場地;已核准者,應
  即停止使用:
(一)違背政府法令及政策者。
(二)妨害社會善良風俗者。
(三)各種政黨政治活動。
(四)宗教佈達或法會儀式。
(五)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六)損及本中心建築及設備,經勘驗不宜繼續使用者。
(七)其他經主管單位認定與本中心設置宗旨相抵觸,而不宜使用者。
(八)其屬上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並得沒收其已繳付之全數費用。
九、本中心場地開放時間由本中心另定之。
十、設備損毀之賠償:使用本中心場地,如需佈置應事先徵得本中心同意,
  使用公務設備應注意維護,離場前應請本中心工作人員勘驗,如有損
  毀,照價賠償。
十一、申請使用本中心禮堂者,未經本中心同意,不得擅自啟用燈光、音
   響、舞台、吊具等各項設備,如須臨時按裝強光照明或其他電器設
   備時,應先徵求本中心同意。
 (一)禮堂使用規則:進入禮堂觀賞節目應遵守下列事項:
 (二)準時入場,演出中不得隨意進出。
 (三)保持場地肅靜整潔,禁止吸煙及攜帶食物飲料入場。
十二、服裝儀容應整潔,勿穿著背心拖鞋入場。
十三、海報張貼:申請使用者如須張貼海報、宣傳、標語等應在本中心指
   定地點設置,不得擅自張貼。
十四、場地安全維護:場地使用期間之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公共秩序應
   由申請使用單位會同本中心協調處理之。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