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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0 05:4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違章建築處理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5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竹建字第1110028963號函
法規體系: 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建管組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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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的:為貫徹執行建築法有關違章建築處理之規定、整
  頓都市街貌景觀、並配合本局施政方針,特訂定本作業
  原則。
貳、適用地區:新竹園區、竹南園區、龍潭園區、銅鑼園區
  、宜蘭園區及新竹生醫園區。
參、相關法令及規定:
  一、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
  二、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
  三、建築法:第二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第九十五條、
    第九十六條之一。
  四、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肆、名詞解釋:
  一、違章建築:
      違章建築為「建築法」適用地區內,依法應申請當
    地主管建築機 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方能建築
    ,而擅自建築之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
  二、違建人:搭蓋違章建築之所有人、使用人、土地所
    有權人或管理人。
伍、作業內容:
  一、流程說明:如附件一。
  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違章建
    築拆除優先次序表:如附件二。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