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妥適管理
所管有之珍貴動產、不動產,特依據行政院一百十年五月二十八日院授主
會字第一一○一五○○二三○號函修訂之「中央政府各機關珍貴動產不動
產管理要點」(以下簡稱院頒管理要點),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對所管珍貴動產、不動產之管理,除依院頒管理要點辦理外,悉依照
本要點辦理。
三、本局對所管有之動產、不動產,凡具有文化性、歷史性、藝術性或稀有性
之財物等,應由業務單位列冊,經本局業務會報討論或經徵詢具專業素養
之學者專家認定,或陳經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會同相關權責機關認定為
珍貴動產、不動產。新採購或捐贈者亦同。
四、本局對列為珍貴動產、不動產之管理,由財產保管單位負責依院頒管理要
點建檔、保管及維護,建檔資料應永久保存,以備檢核、查考之用。財產
管理單位負責登記、報廢、月報、年報,陳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彙轉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等相關單位。
五、本局財產保管單位應會同財產管理單位定期作盤點,遇有遺失、毀損或其
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時,應立即妥善處理。
六、珍貴動產、不動產之採購,應依政府採購相關規定辦理。其贈與、交換亦
應依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