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 (以下稱本局) 為管理公務車
輛,爰依據行政院頒車輛管理手冊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管理範圍:包括本局使用之汽機車、登記檢驗、調派使用、油料管
理、保養修理、報停報廢、保險、肇事處理,及駕駛人員之管理等事項,
茲就其內容分別規定如下:
(一)登記檢驗:
1.汽車車身、形狀、顏色、輪胎尺寸、燃料種類、噸位、引擎號碼、
使用性質、任何一項有變更時,車輛經辦業務人員,均應向公路監
理機關聲請變更登記,報廢時亦同。
2.公務車輛應依規定繳納稅款及接受定期檢驗。
3.公務車輛除依財產管理規定登帳,建立財產卡外,並須於車輛管理
系統填列車歷登記卡。
(二)調派使用:
1.公務車:除首長專用車外,其他車輛均應集中調派。
(1)各單位公務需用車輛時,應事先於派車系統中上網申請,除一級
主管外,同仁洽公、開會,新竹縣市至少二人以上,外縣市至少
三人以上 始得提出派車,派車單非經單位主管核定,派車人員
得拒絕派車受理。
(2)調派車輛用途如下:
Ⅰ.出外接洽公務或參加會議認有必要者。
Ⅱ.接待與公務有關之貴賓。
Ⅲ.經機關首長核准之團體活動。
Ⅳ.其他緊急事故。
(3)集中調派之公務車輛,駕駛人必須取得派車單方得開車,並於派
車勤務結束後當日即進入派車系統登載行車里程及加油數量,同
時請申請人於派車系統進行結案,以備查核,如係緊急調派經管
理員以電話通知者,亦應補辦此項手續。倘遇申請人離職或退休
無法結案時,由車輛管理人代為之。
(4)各機關人員因公外出,如有大眾運輸工具可資搭乘者,應儘量乘
用大眾運輸工具。
(5)申請用車人不得指定駕駛人或車輛。
(6)集中調派之公務車輛,其駕駛人應於當日派車勤務結束後,回到
本局駕駛休息室待命,並立即通知車輛調派人員,告知車輛回到
公務車車庫之時間,俾利車輛後續集中調派使用,未經許可不得
在外停留。
(7)公務車輛非經核准不得在外過夜,各專責保管人,對所配置之車
輛應本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妥為愛護使用。
2.機車:
凡分配各單位使用之機車,原則上由各該單位主管指定專責人員負
責保管使用,並送財產主管單位備查,非因公或其他理由經主管許
可,不得任意私用,使用完畢應停放指定車庫,不得隨意棄置室外
任憑風吹雨淋,一經發覺立即停止使用並簽報議處如有遺失由各該
單位負責賠償或追回,其因使用或放置不當或發生損壞情事者,概
責由使用人負責修復。
(三)油料管理:
1.公務車輛由經管人員向中油公司申請加油卡,駕駛人員持加油卡至
中油公司加油站加油。
2.公務車輛若當月耗油低於耗油標準二公里/公升以下者,則屬異常
情況,即安排進場保養調整,以防浪費。
3.一般機車領油每輛每月以十公升以內為原則,如因行駛路況特殊或
基於業務需要專案簽核准者,每輛最高以不超出十五公升為原則。
4.公務車輛之加油,以至園區內中油加油站為原則,駕駛人應事先向
車輛調派人員報備,並於合理時間內返回工作崗位。但有其他特殊
情況,得於執行勤務途中之加油站進行加油。
(四)保養修理:
1.定期保養由車輛保管人員按實際情形排定日期辦理保養維護。
2.車輛發生故障或損壞時,駕駛人員應立即申請修護,凡屬未經許可
之檢修費用概不予核銷。
3.因公外出車輛在外發生故障必須檢修之費用,應由用車人員核實證
明後再申請核發,如未經證明核實則不得報領修理費用。
4.駕駛人員未經許可不得任意安裝車內外零件,違者責令賠償外並視
情節議處。
5.駕駛人員應負責車輛保養與車身內外之清潔維護,其執行績效作為
駕駛人員年終考核評分之依據。
6.優良駕駛人員得報請獎勵,績效欠佳者按情節簽報議處。
(五)報停報廢:由各車管理單位依照規定辦理。
(六)保險:各公務車輛除應投保強制責任保險之外,並得視財力與需要投
保其他任意險。
(七)肇事之處理:
1.凡經投保之車輛,應於肇事二十四小時內以書面通知保險機構辦理
理賠手續。
2.車禍發生在偏遠地區,應立即通知就近警方處理。
3.車禍未經處理絕不可離開現場。
4.駕駛人員儘量避免發生車禍,萬一發生不可逃避,否則自負一切責
任。
5.車禍現場應經警方處理鑑定方可離開。
6.車禍如有人員受傷,除保持現場外應以救人為先。
7.車禍所損壞之車輛,應送投保公司指定之修理廠或本局核可之工廠
整理。
(八)駕駛人員之管理:
1.行駛前:
(1)必須儀容服裝整齊、車容美觀清潔。
(2)檢查有關證件、奉准派車單。
(3)實施車輛安全檢查。
(4)注意行政倫理、言行謙和有禮。
2.行駛中:
(1)行駛中注意機械是否有異聲故障現象,必要時選擇路邊停車檢查。
(2)全神貫注,注意兩側行人及來車,以策安全。
(3)不得有左顧右盼、抽煙、大聲談話或用餐等影響行車安全之行為。
(4)聽從車長或用車人指示遵守交通規則,若兩者相抵觸時則以交通
法規為準。
(5)不可超載、超速行駛。
3.行駛後:
(1)確實維護車內外整潔及各部門機械潤滑。
(2)發生故障或損壞,應立即報請修復。
(3)隨時保持油、水、電瓶水之適當容量。
4.生活規範:
(1)不得賭博、酗酒、打架鬧事,違者一律嚴懲情節重大者開革。
(2)不得私自搭客載貨或私用公務車,一經查覺即嚴加議處。
(3)不得盜賣或私用零件、油料,一經查覺依法嚴處。
(4)不超速不超載,違者因而發生肇事除罰款由肇事人自行負擔外,
按情節簽報議處。
(5)任何人不得對駕駛有要求違背交通法規或安全顧慮之行車,否則
駕駛應負全責。
(6)車輛在外駕駛不得任意離開車輛,或將車輛交給他人代為駕駛,
如經查覺嚴予議處。
(7)不得違規停車、或闖紅燈、超速,因而罰鍰者由駕駛人自行負擔。
(8)星期假日指派加班車輛應遵守派用時間,以為報支加班費計時依
準。
(9)駕駛應服從派車人員之調派。
(10)駕駛人出車範圍位於新竹縣市者或其事由為車輛定期保養維修
者,於上班日時間進行,應於差勤系統以「公出」申請登記;
非上班日時間,不論出車範圍為何地,皆以「加班」登記,均
不得報支差旅費。
(11)駕駛人上班日時間以「出差」申請登記者,因離開辦公處所工
作係其本職,上、下班仍應親自實施簽到(退)程序,不得代簽
到(退)。經發現有代簽到(退)情事,雙方依規嚴懲。
(12)駕駛人應核實填寫出差旅費報支單之起訖時間,原則應與派車
單時間一致。如有其他特殊情況,致實際出差時間與派車單申
請時間差異過大者,應於出差旅費報支單申請系統之備註欄內
加註原由。
三、本規定核定後實施,其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