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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0 09:2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駐外人員人事作業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9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科會人字第1110047983號函
法規體系: 人事處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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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駐外人員人事作業處理要點

 111727日科會人字第1110047983號函修正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駐外人員之相關人事作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所稱駐外人員,係指本會派駐各駐外機構科技組服務之下列人員:

(一)科技參事。

(二)科技副參事。

(三)科技秘書(含一等科技秘書、二等科技秘書及三等科技 秘書)。

三、駐外機構科技單位主管人選由本會科教發展及國際合作處 (以下簡稱科教國合處)簽陳主任委員核定後,函請外交部同意再行辦理相關事宜。
駐外人員以職務出缺前六個月辦理遴選作業為原則,依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其施行細則、本會職務陞遷序列表、本會公開甄選職員作業規定、本會及所屬機關職務遷調實施要點規定辦理甄補,並函請外交部賦予適當對外名義。

四、科技參事甄選,依下列程序擇一或同時進行:

(一)平調或內陞:人事處調查具資格同仁意願後,由科教國合處提報駐外人員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審議,簽陳主任委員核定。

(二)外補:公開徵選任用人員或專科以上學校具教授資格者(含自薦及推薦人選),由科教國合處彙整人員名冊,提報審議小組審議,簽陳主任委員核定。

前項審議小組成員由本會三位副主任委員、科教國合處處長及人事處處長組成,並由主任委員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擔任召集人,另得視需要增列小組成員。

五、辦事處科技副參事甄選方式如下:

(一)平調:人事處調查具資格同仁意願後,由科教國合處提報審議小組審議,簽陳主任委員核定。

(二)內陞:人事處調查具資格同仁意願並辦理資績評分後,由科教國合處提報審議小組審議,再提本會人事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人甄會)審議,簽陳主任委員核定。

(三)外補:公開徵選任用人員或專科以上學校具教授資格者(含自薦及推薦人選),由科教國合處彙整人員名冊,提報審議小組審議,其係外補任用人員者,再提人甄會審議,簽陳主任委員核定。

六、代表處科技副參事、代表處及辦事處科技秘書甄選方式如下:

(一)平調:人事處調查具資格同仁意願後,簽陳主任委員核定。

(二)內陞:人事處調查具資格同仁意願並辦理資績評分,提報人甄會審議,簽陳主任委員核定。

(三)外補:公開徵選任用人員,提報人甄會審議,簽陳主任委員核定。

代表處及辦事處科技秘書職缺如因業務需要改以聘用人員擔任,由科教國合處簽奉核准後,函報行政院同意再行辦理相關事宜。

前二項職務之甄選,必要時得由科教國合處先提報審議小組審議。

七、駐外人員其駐外期間以自啟程日起服務滿三年為一任,並得予延長一任,期滿調回國內服務。
駐外人員駐外任期內因受駐在國(或地區)政策、法令之限制,或業務、人事及其他因素之考量,本會得提前改調其他組、調回國內服務或酌予延長駐外任期。但駐外期間合計不得逾九年。
延期留任人員於留任原因消滅時,應即調回國內服務。
占駐外職缺調回本會辦事人員,本會依業務需要指派其工作。

八、科教國合處應考量整體人力運用、外館人力結構及業務需要等因素,於每年一月底前辦理駐外人員擬調回國內之規劃及駐外人員輪調等事宜。但因業務特殊需要,得隨時辦理。
前項所稱輪調,係指在本會職員陞遷序列表同一陞遷序列之職務間、派駐地區間、外派及調回本會辦事之調整。
辦理駐外人員輪調作業前,得先徵詢駐外人員及本會人員意 願,經審議小組參酌個人意願、工作表現、語言專長等條件審議,由科教國合處簽陳主任委員核定後發布。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輪調者,駐外人員應於駐區任滿二年,回本會辦事人員應於本會服務滿二年。但因業務需求者,不在此限。

九、駐外人員經依輪調程序核定發布後,個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拒絕。藉辭拒絕者,應依公務人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考績法等相關規定處理。

十、本會為培育駐外人才,得選派本會現職人員參加相關語文或涉外訓練課程。

十一、駐外人員外派前,應先於科教國合處熟悉相關業務,並得視實際業務需要安排相關行前訓練。

十二、聘用人員報酬依本會駐外聘用人員薪點對照表(附表一、二)辦理。

十三、本會得視業務需要,以本會具相當職等任用資格及具外語能力之人員為對象,辦理儲備駐外人員甄選。
前項甄選之作業方式及錄取標準,由科教國合處提報審議小組審議後實施。

 甄選錄取人員,視本會駐外人員職缺情形,依第三點規定辦理甄補。

十四、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照本會及外交部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