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辦理檔案法、政府資訊公開法及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有關檔案應用、政府資訊提供及卷宗抄錄閱覽規定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局檔案、政府資訊或卷宗(以下簡稱檔案資訊應用),應填具申請書(附件一)或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設籍或通訊地址及聯絡電話;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立案證號、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申請人為外國人、法人或團體
者,並應註明其國籍、護照號碼及相關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有法定代理人、管理人或代表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及通訊處所;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附件二),如係法定代理者,應敘明其關係。
(三)申請項目。
(四)檔案名稱或政府資訊內容要旨。
(五)檔號或收發文號。
(六)申請用途。
(七)有使用檔案資訊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八)申請日期。
前項申請,得以書面通訊或電子傳遞方式為之 。
三、未成年人申請應用本局檔案,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
四、本局收受申請書後,由總收文填列收文編號,分文至所申請 檔案資訊 之業務承辦單位辦理。業務承辦單位經檢視申請書內容,依規定檢調 檔案資訊 後,擬具審核准駁意見,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審核結果以公文檢附「檔案及政府資訊申請應用審核表」(以下簡稱審核表,附件三)通知申請人;申請人以電子傳遞方式申請或於申請書上註明電子傳遞位址者,本局得以電子傳遞方式通知之。
五、申請檔案資訊應用之要件或程式不備,其能補正者,本局 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未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
依前項補正資料者,審核期限自補正之日重行起算 。
六、檔案資訊 應用申請准駁,依檔案法第十八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其他法令規定辦理;其內容有部分應限制應用者,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
七、檔案資訊 因修復、展覽、他機關檢調或其他情形而無法及時提供者,本局應將理由及可得提供應用之時間併予通知申請人。
八、檔案資訊 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經電子化儲存者,其應用以提供影像或複製品為原則。但已敘明有使用原件必要,經審認合宜者,得提供 檔案資訊 原件。
檔案資訊 應用時 ,未經許可不得使用可攜式電腦或其他器材複印(製)檔案,其使用應遵守本局資通安全政策相關規定;可 攜式電腦嚴禁連接本局網路系統, 可攜式媒體使用前須經掃毒檢查。
九、申請檔案資訊 應用之費用,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計算繳納之。
十、本局設檔案閱覽室,供申請人於本局上班時間(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下午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辦理檔案資訊應用。
十一、申請人應於指定日期 至本局 指定處所閱覽 ,並應出示 通知函、審核表原本及備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並完成登記程序。
十二、申請人如需輔佐人陪同檔案應用時,應事先提出申請。
前項輔佐人以一人為限。
檔案應用時,不得僅由輔佐人單獨在場,申請人對其輔佐人之行為應負連帶責任。
十三、本局業務承辦人應陪同協助申請人至檔案閱覽室辦理檔案資訊應用,發現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予制止、停止其應用並記錄之;其情節重大者,得依法論處: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資訊 。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資訊 。
(三)檔案資訊內容有部分應限制應用而遮掩者,擅自撕除。
(四)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資訊 或變更 檔案資訊 內容。
(五)擅自將檔案資訊攜出 檔案閱覽室 。
(六)擅自進入檔案資訊作業或典藏處所。
十四、申請人進入檔案閱覽室 時,如有飲食、吸煙、破壞環境整潔或妨害安寧等情事,經勸告制止仍不聽從者,本局得中止其閱覽,並記錄之。
十五、抄錄或複製檔案資訊,如涉及著作權事項,應依著作權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十六、申請人到本局辦理檔案資訊 應用時 ,由本局收取應繳費用後依程序 開立收據,經檔案管理人員 檢視、點收檔卷,並 將 檔案資訊 應用簽收單(附件四)一聯交付申請人收執; 未能於指定日期應用完畢者, 另於 檔案資訊 應用 簽收單註記,再行擇日辦理。
十七、經本局准予提供複製檔案資訊郵寄服務,並依審核表將費用匯入本局帳戶者,經查對確認後,寄發檔案資訊複製品及收據予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