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科學園區雨水下水道暫掛纜線管理要點
一、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維護、管理電信及有線電視纜線暫掛雨水下水道,特訂定本要點。
二、電信業者及有線電視業者(以下簡稱業者)在園區第二電信基礎設施共構計畫未完成前之佈纜,得依本要點申請將纜線暫掛雨水下水道。
三、業者申請纜線暫掛雨水下水道,應提出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
- 南部科學園區雨水下水道暫掛纜線申請書。
(二)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發之有線電視籌設許可證或系統經營執照或第一類電信事業籌設同意書或行動通訊特許執照正本及影本三份,影本需加蓋公司大小章及與「正本相符」字樣。
(三) 南部科學園區廠商同意使用證明。
(四)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纜線租掛雨水下水道米數一覽表。
(五)佈設路線圖及使用雨水下水道位置圖,並須標註佈設長度。
(六)設計平面圖、斷面圖、引上管及設施位置詳圖等施工圖說。
(七)切結書。
(八)交通配合方案。
(九)其他本局認為應提供之文件。
經審查合格者,由本局通知申請之業者限期簽訂租賃合約,未依期限簽約者,視同棄權。
四、纜線暫掛雨水下水道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須經本局會同勘驗,確認暫掛纜線不影響原排水功能及無妨礙清疏工作。
(二)倒虹吸管、管徑小於八十公分之排水涵管、長度超過十二公尺之連接管、寬度小於三十公分或深度小於四十公分之暗溝,均不得暫掛纜線。
(三)纜線不得穿越排水防洪設施之閥門、閘門、舌閥等。
(四)暫掛纜線應佈設於側溝蓋版底二○公分內、涵管除涵管頂點兩側各十五公分外之頂點下方管內徑百分之十五水平線以內之管壁範圍內、箱涵在箱涵頂版底下方箱涵內淨高百分之二十水平線以內且不得超過四十公分之側牆或頂版(如附圖-1)。
(五)暫掛纜線佈設縱向應貼壁或沿蓋頂整齊釘掛;橫向穿越應緊貼蓋版底,均不得下垂。
(六)纜線除連接管外至少每五公尺或纜線轉折點處,以直徑十公釐不銹鋼膨脹螺絲及線夾固定(涵管部分不得打設膨脹螺栓),固定前須使用緊線器拉緊纜線,並不得下垂或懸空,且不得影響結構體承載強度。
(七)經同意暫掛之纜線,每五公尺應標示業者名稱及證照字號。
(八)暫掛路段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准之經營地區為限。每一業者在同一雨水下水道僅得佈設銅纜或光纜,總數不得超過兩條。
(九)暫掛纜線之暫掛方式不得影響雨水下水道之清疏,因清疏工作造成暫掛纜線損壞,業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賠償。若係業者附掛不當造成本局或第三者之損失亦由業者賠償。
(十)因施工或拆遷而造成本局或第三者之損失由業者負責賠償。
(十一)本局得依實際情況需要,在本點第一款之原則下,同意部份地區依非前述規範之暫掛纜線。
五、纜線暫掛雨水下水道之租金,須於申請新、增暫掛或續租時,按租用公尺數及租用期間以預收方式一次繳清。租金單價每公尺每個月新台幣一元,租期不足一個月以一個月計算。暫掛雨水下水道之履約保證金為新台幣二十萬元,於首次申請暫掛時一次繳清。
六、租賃期間,業者欲終止契約,應於一個月前書面通知本局,經本局許可且於其自行拆除暫掛後,無息退還未到期之租金。業者未經許可而自行拆除暫掛者,其已繳付之租金,不得要求退還。
七、纜線暫掛雨水下水道租賃期間以一年為限,如業者欲續租時,應於租期屆滿前一個月檢附第三點第一項各款提出書面申請,本局收件後,二週內完成審查程序,同意者予以續租,不同意者通知限期拆除。
八、租賃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局因工程需要得要求業者將暫掛之纜線拆遷,惟應於一個月前通知。但遇突發事故需緊急處理,得隨時通知,業者應即配合拆遷。如業者未能配合拆遷,本局得派員剪除,業者不得異議或要求賠償。暫掛纜線經剪除後,本局如無法提供暫掛時,得逕行終止租賃契約並無息退還未到期之租金。
九、纜線暫掛後,如遇本局或政府各機關辦理道路新築、拓寬或排水系統更新改善或交通系統更新或其它工程時,業者應依本局之通知,無條件配合預埋管道,並立即配合拆遷纜線,同時該路段內之雨水下水道均禁止暫掛,已有之租賃契約不待通知即行終止,並無息退還未到期之租金。
十、纜線暫掛後,如遇管線單位申請開挖時,業者應配合預埋管道。且應於租期屆滿前遷妥,本局並即停止受理該路段內雨水下水道暫掛纜線之申請。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違規暫掛,由本局予以剪除:
(一)未經審查同意並完成簽訂租賃契約或租賃契約已失其效力者。
(二)雨水下水道設置暫掛纜線以外任何物品者。
(三)違反第四點規定,且未於通知期限內改善者。
十二、業者對設置於雨水下水道之暫掛纜線等所有設施物,每季至少應檢視一次,並於每季最後一個月二十五日前將次季檢視時程表送本局。業者應於檢視、維修設施物之同時檢視雨水下水道之排水情況,並依照每季排定時程表將實地檢視報告於三日內送本局備查。本局得同時派員會同業者依檢視表進行實地檢視或抽驗檢視報告。前項檢視項目表,由本局訂之。
十三、業者於施工期間應參加本局清安會議。
十四、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切結書、租賃契約書及審查作業程序由本局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