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行政效能,簡化南部生技醫療器材產業聚落發展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補助經費原始憑證之查核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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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執行本計畫補助之機構,經本局同意者,所執行補助經費之原始憑證,得辦理就地查核。
前項執行機構屬公司、法人及私立大專院校,其機構會計及財務需經會計師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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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執行機構辦理補助經費之相關會計業務,應依會計法、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補助本計畫實施要點、會計編列原則及查核準則作業手冊(以下簡稱本計畫作業手冊)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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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執行機構辦理採購事項,應依「政府補助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規定辦理採購程序及審核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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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除本局另有規定外,執行機構應將補助款所購置之財產,正式列入各該機構之財產目錄,財產應依照政府規定之財物標準分類,分門別類詳細登記;如有財產報損等情事,應依照事務管理規則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有關財產之登記、使用、盤點、養護、報損等,本局得派員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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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執行機構應於各補助經費執行期滿後,於各補助經費結報期限內,依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補助本計畫實施要點、作業手冊規定辦理經費結案事宜,如有結餘,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一併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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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計畫原始憑證經本局同意實施就地查核者,應依規定於每半年函送該計畫執行進度報告及每季提送經費使用報告,原始憑證則由執行機構依各會計科目裝訂備查,本局另安排時間赴執行機構查核相關文件單據、帳冊,執行機構應予配合,不得拒絕。
計畫執行期間內,查核次數每年至少一次,必要時得不定期派員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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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計畫原始憑證,執行機構應妥慎保管。查核後之原始憑證、收支報告表及其他相關資料,執行機構應依會計法、審計法及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規定妥為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十年。
本局及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自決定之日起二年內發現其中有錯誤、遺漏、重複等情事,得為再審查;若發現詐偽之證據,十年內仍得為再審查。
計畫原始憑證之保管,如有遺失、損毀等情事時,執行機構應即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局。
執行機構若經解散、撤銷、廢止登記或經本局核准廢止出區者,應將受補助計畫之補助款原始憑證正本與自籌款原始憑證影本彙訂成冊,並於解散、撤銷、廢止登記或經本局核准廢止出區前函繳本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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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補助經費之各種帳簿、重要備查簿及原始憑證保存期限屆滿者,其銷毀程序,應依會計法、審計法及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規定,並經本局同意始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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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應依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補助本計畫實施要點、本計畫作業手冊及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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