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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5.10 14:2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科學園區宜蘭園區土地使用及建築設計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3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竹建字第1110025537號函
法規體系: 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建管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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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宜蘭科學園
  區(以下簡稱本園區)之土地使用及建築設計相關審查工作,以強化園區及地方
  特色,提昇整體環境品質,特依宜蘭縣政府發布實施(內政部許可)與本園區相
  關之都市計畫(區域計畫)變更案書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壹、二之規定
  ,訂定本要點,並成立「宜蘭科學園區土地使用及建築設計審議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會)。
二、本會之職掌為審議本園區範圍內之土地使用管制等相關事項。
三、本會設置委員9人,其中1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局副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1人,
  由本局建管組組長兼任,其餘委員就下列人員報局聘(派)兼之:
  (一)宜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2人。
  (二)宜蘭縣政府(建設處)相關業務主管1人。
  (三)都市計畫、都市設計、建築或景觀領域之學者或專家2人。
  (四)本局相關業務主管2人。
四、本會委員任期2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但依前條第三項聘任者,續聘以3次為限;
  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應予以補聘,補聘委員任期至原
  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會置幹事1~2人,協助執行辦理會務,並由主任委員指派本局建管組有關人員
  兼任。
六、本會開會時間視業務需要,簽請主任委員核定,並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
  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
  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除專家、學者、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外,如因故不能親
  自出席時,得經委員所屬機關同意後委任代理人出席。
八、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
  定。
九、本會非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不得開會;非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不得決議。
十、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局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十一、本會所需經費照預算程序及有關之法令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