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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1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竹商字第1140037325號函
法規體系: 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工商組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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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一)災害防救法第十四條。
    (二)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三)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
二、目的
    為處理園區發生緊急天然災害、重大危安事件或有發生之虞時,透過各項
  通報及應變措施,防止災害事件擴大,及加速復原重建工作之推動,國家
  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特成立救災及復
  建應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三、任務
    (一)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即行運作,掌握災情狀況、即時傳遞災情,
    執行災害防救及復建,並即時協調聯繫,依本局通報體系進行通報。
    (二)執行災情蒐集、評估、處理、維運與緊急救災人力、物資之調度與支
    援,必要時請求中央及地方政府資源跨轄區支援事項。
    (三)查報彙整災情,並陳報上級機關,必要時提供新聞發佈。
    (四)其他有關災害緊急應變事項及臨時交付任務。
四、編組方式及權責分工
    (一)編組方式:
        本中心由本局局長擔任指揮官(召集人),副局長擔任新聞官及資安長
    (副召集人),政風室主任擔任安全官,主任秘書擔任聯絡官(執行秘書),
    副執行秘書由災害主政單位主管擔任,幕僚單位由工商組擔任。
    (二)權責分工:
        本中心權責分工依災害現場指揮系統(Incident Command System,ICS)
    進行分組,分為應變執行組、計畫參謀組、資源調度組及財務行政組
    等四組(如附件一),並依任務性質由本局各相關組室主管擔任組長,
    視災害狀況通知人員進駐本中心。
    (三)本中心成員以任一性別不少於三分之一為原則。
五、開設時機及進駐規定
    (一)開設時機:
        本中心之開設,由災害主政單位(如附件二)視災害狀況,適時以口頭
        報告指揮官(召集人)召開會報。
    (二)進駐規定:
        災害達本局成立應變中心標準,由災害主政單位及幕僚單位確認進駐
    單位名單,經請示局長後,由幕僚單位通知進駐。
    (三)本中心於應變中心成立後,配合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持續運作至災害
    狀況解除為止。
六、作業程序
  (一)本中心原則於本局行政大樓一樓災害應變中心開設,並得視災害狀況
    需要,經報請指揮官(召集人)另擇應變中心之成立地點及決定運作方
    式(含視訊開設)。
    (二)本中心開設後,應即由幕僚單位通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
    國科會)應變中心成立。
  (三)本中心成立、決定持續運作、解除,均由災害主政單位以口頭報請指
        揮官(召集人)決定後,由工商分組通知各任務編組組長;災害輪值由
    本局二十四小時緊急通報專線值班人員擔任,負責訊息接獲及轉報各
    災害主政單位實施應變處置。如屬重大災害,指揮官(召集人) 指示
    相關分組輪值時,各分組主管應通知所屬人員進駐。
  (四)災害發生時,各任務編組應立即瞭解相關災情,並掌握各該編組應變
    處置情形,隨時向指揮官(召集人)報告處置狀況、並由指揮官(召集人)
    指示安全官、新聞官及資安長(副召集人)定期發布訊息。
   (五)本中心成立期間,各編組應接受指揮官(召集人)之指揮、協調及整合,
        由災害主政單位定期彙整回報災情狀況、應變作為及結報。由幕僚單
        位通報國科會,並將相關紀錄陳核建檔。
  (六)有關災後復原重建措施,由本局各相關組室依權責繼續辦理。
七、各任務編組依本局「災害防救作業手冊」執行緊急應變措施。相關作業流
  程及人員異動時,應立即將更新資料送幕僚單位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