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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救災及復建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1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竹商字第1120031251號函
法規體系: 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工商組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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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一)災害防救法第十四條。
     (二)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三)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
二、目的
    為處理園區發生緊急天然災害、重大危安事件或有發生之虞時,透過各項
    通報及應變措施,防止災害事件擴大,及加速復原重建工作之推動,國家
  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特成立救災及復
    建應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三、任務
    (一)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即行運作,掌握災情狀況、即時傳遞災
     情,執行災害防救及復建,並即時協調聯繫,依本局通報體系進行
     通報。
    (二)執行災情蒐集、評估、處理、維運與緊急救災人力、物資之調度與
     支援,必要時請求中央及地方政府資源跨轄區支援事項。
    (三)查報彙整災情,並陳報上級機關,必要時提供新聞發佈。
    (四)其他有關災害緊急應變事項及臨時交付任務。
四、編組方式及權責分工
    (一)編組方式:
          本中心由本局局長擔任指揮官(召集人),副局長擔任新聞官及資安
     長(副召集人),政風室主任擔任安全官,主任秘書擔任聯絡官(執行
     秘書),副執行秘書由指揮官(召集人)視災害種類指定主政單位主管
     擔任。
    (二)權責分工:
          本中心權責分工依本局任務編組表(如附件一)區分為應變執行組、
     計畫參謀組、資源調度組及財務行政組等4組,並依任務性質由本局
     各相關組室主管擔任組長。
五、開設時機及組成
    (一)開設時機:
          本中心之開設,由災害主政單位(如附件二)視災害狀況,適時以口
     頭報告指揮官(召集人)召開會報。會報相關文書等幕僚作業由工商
     分組負責。
    (二)組成:
          1.本中心成員由前點第一款各編組人員、第二款各任務編組組長、
      輪值總值星及人事主管組成。
     2.本中心成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如不符時應另增派科長
      以上人員兼任。
     3.災害發生期間如有必要二十四小時輪值時,由本局人員輪流擔任。
    (三)本中心於應變中心成立後,配合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持續運作至災
     害狀況解除為止。
六、作業程序
    (一)本中心原則於本局行政大樓一樓災害應變中心開設,若因重大災害
     致無法運作,得視處理緊急應變措施之需要,經報請指揮官(召集人)
     另擇應變中心之成立地點及決定運作方式。
  (二)本中心成立、決定持續運作、撤除,均由災害主政單位以口頭報請
     指揮官(召集人)決定後,由工商分組通知各任務編組組長;輪值人
     員由人事室通知進駐或歸建。
  (三)災害發生時,各任務編組應立即瞭解相關災情,並掌握各該編組應
     變處置情形,隨時向指揮官(召集人)報告處置狀況、並由指揮官(召
     集人)指示安全官、新聞官及資安長(副召集人)定期發布訊息。
   (四)輪值人員應記錄中心成立期間相關災情狀況及應變作為,應接受應
     變中心指揮官(召集人)之指揮、協調及整合。對於其指示事項、交
     辦案件或災情案件應確實交接,值勤期間不得擅離崗位,以因應緊
     急事故處置。於小組撤除後,由工商分組彙整陳核。
  (五)有關災後復原重建措施,由本局各相關組室依權責繼續辦理。
七、各任務編組依本局「災害防救作業手冊」執行緊急應變措施。相關作業流
  程及人員異動時,應立即將更新資料送工商分組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