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災害防救法第十四條。
(二)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三)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
二、目的
為處理園區發生緊急天然災害、重大危安事件或有發生之虞時,透過各項
通報及應變措施,防止災害事件擴大,及加速復原重建工作之推動,國家
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特成立救災及復
建應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三、任務
(一)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即行運作,掌握災情狀況、即時傳遞災
情,執行災害防救及復建,並即時協調聯繫,依本局通報體系進行
通報。
(二)執行災情蒐集、評估、處理、維運與緊急救災人力、物資之調度與
支援,必要時請求中央及地方政府資源跨轄區支援事項。
(三)查報彙整災情,並陳報上級機關,必要時提供新聞發佈。
(四)其他有關災害緊急應變事項及臨時交付任務。
四、編組方式及權責分工
(一)編組方式:
本中心由本局局長擔任指揮官(召集人),副局長擔任新聞官及資安
長(副召集人),政風室主任擔任安全官,主任秘書擔任聯絡官(執行
秘書),副執行秘書由指揮官(召集人)視災害種類指定主政單位主管
擔任。
(二)權責分工:
本中心權責分工依本局任務編組表(如附件一)區分為應變執行組、
計畫參謀組、資源調度組及財務行政組等4組,並依任務性質由本局
各相關組室主管擔任組長。
五、開設時機及組成
(一)開設時機:
本中心之開設,由災害主政單位(如附件二)視災害狀況,適時以口
頭報告指揮官(召集人)召開會報。會報相關文書等幕僚作業由工商
分組負責。
(二)組成:
1.本中心成員由前點第一款各編組人員、第二款各任務編組組長、
輪值總值星及人事主管組成。
2.本中心成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如不符時應另增派科長
以上人員兼任。
3.災害發生期間如有必要二十四小時輪值時,由本局人員輪流擔任。
(三)本中心於應變中心成立後,配合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持續運作至災
害狀況解除為止。
六、作業程序
(一)本中心原則於本局行政大樓一樓災害應變中心開設,若因重大災害
致無法運作,得視處理緊急應變措施之需要,經報請指揮官(召集人)
另擇應變中心之成立地點及決定運作方式。
(二)本中心成立、決定持續運作、撤除,均由災害主政單位以口頭報請
指揮官(召集人)決定後,由工商分組通知各任務編組組長;輪值人
員由人事室通知進駐或歸建。
(三)災害發生時,各任務編組應立即瞭解相關災情,並掌握各該編組應
變處置情形,隨時向指揮官(召集人)報告處置狀況、並由指揮官(召
集人)指示安全官、新聞官及資安長(副召集人)定期發布訊息。
(四)輪值人員應記錄中心成立期間相關災情狀況及應變作為,應接受應
變中心指揮官(召集人)之指揮、協調及整合。對於其指示事項、交
辦案件或災情案件應確實交接,值勤期間不得擅離崗位,以因應緊
急事故處置。於小組撤除後,由工商分組彙整陳核。
(五)有關災後復原重建措施,由本局各相關組室依權責繼續辦理。
七、各任務編組依本局「災害防救作業手冊」執行緊急應變措施。相關作業流
程及人員異動時,應立即將更新資料送工商分組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