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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0 05:3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廣告物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7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竹建字第1110030114號函
法規體系: 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建管組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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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管理廣告物,以
  維護公共安全及交通秩序,塑造園區景觀特色,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廣告物,其種類如下:
  (一)招牌廣告:指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之電視牆、電腦顯示板、廣告看板或以支
    架固定之帆布等廣告。
  (二)樹立廣告:指樹立或設置於地面或屋頂之電視牆、電腦顯示板、廣告看板、
    綵坊或牌樓、臨時性指標等廣告。
  (三)張貼廣告:指張掛、黏貼、粉刷、噴漆之各種告示、傳單、海報等廣告。
  (四)懸掛旗幟廣告:指未加任何框架,直接以懸掛、黏貼、彩繪、噴漆或其他方
    式固著於地面、建築物或其他地上物之各種旗幟、布條、帆布、傳單、海報
    、紙張或其他材質之廣告。
  (五)插設旗幟廣告:指插設於安全島、人行道、綠地之各種旗幟廣告。
  (六)遊動廣告:指於非汽車運輸業車輛上設置之廣告內容(含聲音、影像與圖片)。
  (七)臨時性廣告:為辦理政令宣導、公益活動、藝術文化或其他活動之宣導,而
    需設置之廣告物。
  (八)其他廣告:指前述七款以外之廣告物,包括(但不限於)透視膜廣告、投影
    廣告、手持廣告等。
三、廣告物之管理,其管理單位如下:
  (一)招牌廣告、樹立廣告、插設或懸掛旗幟廣告、張貼廣告、臨時性廣告、其他
    廣告:本局建管組(景觀清潔科)。
  (二)遊動廣告:本局營建組(交通公設科)。
四、廣告物內容不得有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虛偽、誇大不實、詆毀或攻擊他人
  之文字及影音以及競選活動內容之情事。
五、廣告物除已依建築法或其他規定核准設置外,應依本要點申請許可後,始得設置。
六、廣告物設置前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經許可後始得設立:
  (一)申請表(附表一之一、一之二、一之三)。
  (二)載明內容、規格、位置、材料及固定方式等設計圖說。
  (三)其他相關文件。 
七、臨時性廣告設置應於二週前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經許可後始得設立:
  (一)申請表(附表二)。
  (二)活動計畫書(含活動內容、設置期間、設置地點、設置種類及設置數量等)。
  (三)廣告物圖樣:載明內容、規格、位置、材料及固定方式等設計圖說。
  (四)其他相關文件。
  同一地點有二個以上申請人提出時,依申請書函收件時間順序許可之。
  逾使用期限有繼續使用必要者,應於期滿日前重新申請許可。
八、廣告物申請許可之審查業務,本局得委託專業協助審查。
九、臨時性廣告設置期間以實際需要為限,除有特殊需要,得申請延長外,應於活動
  結束二日內自行拆除 。
十、臨時性廣告如為充氣式,以空地樹立為限,禁止使用漂浮式汽球、綵帶、天燈等
  ,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地點以公、私有空地或建築物法定空地為限。
   (二)設置高度不得超過九公尺,且其最大水平投影面積不得超過二十平方公尺。
   (三)設置地點為道路範圍者,夜間須開亮紅色警示燈。
  充氣式廣告之充氣氣體,不得為可燃性、易爆性或具毒性之氣體。
十一、懸掛羅馬旗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設置於有人行道之橋樑、人行道及寬度一公尺以上之安全島之路燈桿上者。
  (二)公車站區內、設有交通號誌(路口起十公尺後)或附設人行道照明燈之路燈桿上
    不得設置。
  (三)設置於路燈桿上者,應以燈桿套環,設置時應以束帶固定,不得以鐵絲或膠帶
    固定,不得損壞燈桿鍍鋅表層。
  (四)旗面下端應距地(橋)面二點五公尺以上,並應與行車方向平行,且不得逾越
    至車道上方。
  (五)旗面材料限用布質並以鋁合金為旗桿,規格以長一點五公尺,寬零點六公尺為
    限。
十二、插設旗幟廣告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設置於寬度一公尺以上之安全島或二公尺以上之人行道。
  (二)旗桿插設位置應距安全島外緣零點三公尺以上,且旗面不得逾越至車道上方。
  (三)旗面材料限用布質,規格以長一點五公尺,寬零點六公尺為限。
  (四)各路口十公尺內、公車站牌邊、草花壇內及人行道樹穴不得設置。
十三、臨時性指標設置,得由園區大門口至活動地點選定一條路線做為設置路線,每一
  交叉路口前二十公尺中央分隔島上設置指標乙座,無中央分隔島可設在右側邊,以
  不妨礙交通安全為原則。指示牌面限長度零點六公尺、寬度零點五公尺,高度不超
  過二公尺,並不得附加旗幟及未經申請許可之標示。
十四、園區生活服務事業如便利商店、餐廳等,得申請設立招牌廣告或樹立廣告。
十五、車輛設置遊動廣告應以遊動宣傳為目的,除需向本局申請許可,並應符合下列規
  定:
  (一)廣告物設置,以張貼、漆繪為原則,不得附加框架、設置於玻璃窗上(含內外
    )、影響行車安全及視線、加掛物品妨礙安全門開啟或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四十二條加漆標識規定。但大客車得依主管機關之規定,於兩旁車窗玻璃上
    以可透視色紙或隔熱紙方式設置廣告物。
  (二)遊動廣告車不得固定停放於園區內之道路或路外停車場,亦不得於行駛中撥放
    廣告影片或聲音。
  (三)遊動廣告車應依規定懸掛車牌,且不得以廣告物遮蔽。
十六、公車站牌及候車亭除因配合政府政令宣導並經本局核准外,不得設置廣告。
十七、廣告物之位置、材質及顏色,應與建築物主體及周邊景觀相搭配。同棟建築物有
  多家機構共同使用,每一公司申請以一處為限,惟仍須經本局考量該處景觀特色,
  保有許可與否之權利。
十八、依本要點規定設置之廣告物,非經本局許可,不得變更內容、規格、形式、材料
  或設置處所。
十九、廣告物申請人、設置人、使用人及設置處所所有權人,對廣告物負有維護管理之
  責,並應派員隨時巡查,善盡安全維護責任;廣告物逾使用期限或停止使用時,應
  自行拆除。
  廣告物不得有破損、傾頹或朽壞等情形,如有損壞應立即修復或拆除;拆除後之廣
  告物,應自行清理,不得任意棄置。
  申請人如因設置、管理不當,發生損害他人之權益等事項,申請人應負相關之法律
  責任。 
二十、廣告物不得封閉、堵塞或妨害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設置之各種開口;其構體形狀
  不得妨害公共安全,不得破壞現有植栽及公共設施,倘有損毀,應負復原或損害賠
  償之責。
  活動所需之其它標示物,應設置於活動地點內且不得妨礙鄰接基地之使用。
  廣告物於許可設置期間有發生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等情事,除應負賠償責任外,應
  立即停止其設置,並予清除。
二十一、廣告物因地震、風災、水災、火災等重大事變,遭受損壞而有妨害公共安全之
  虞時,申請人應立即拆除,不及通知申請人、設置人、使用人或設置處所所有權人
  清理改善者,本局得逕予拆除,並待本局通知後始得重新掛設。
二十二、經許可設立之旗幟、布條等張貼廣告,於科學園區所在地遇有颱風警報或強風
  特報時,申請人應立即自行拆除或加強固定,俟颱風警報或強風特報解除後,再行
  恢復。
二十三、廣告物除另有規定外,逾許可期限或許可期間內停止使用時,申請人應自行拆
  除、回復原狀,並檢附拆除前、後照片至本局辦理結案。
二十四、除本局已許可之廣告物外,其他場所未經許可不得設置廣告物。
  未依本要點申請設置及清除者,本局得予以拆除,並依建築法、廢棄物清理法及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處罰、拆除。園區事業承租宿舍而住戶違反本要點者,本局
  得終止宿舍租賃契約。管理單位為執行本要點,必要時得洽請園區保警中隊、消防
  隊或相關單位派員到場配合辦理。
二十五、新建工程之起造人得於申請建築執照時,依各園區土地使用管制要點規定於建
  築圖載註其建築物及基地標示物設置位置及尺寸等。另一定規模以上應申請雜項執
  照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其檢附之文件,請依申請雜項執照規定所需文件及招牌
  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並向本局建管組(建築審查科)提出申請。
二十六、於本要點施行前已設置之廣告物,如需變更應依本要點向本局申請許可。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