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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5.15 23:2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地下停車場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3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南秘字第1110025849A號函
法規體系: 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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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科學及技術管理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管理並維護地下停車空間及設施,特訂定本要點。

二、停車場範圍、開放及管制時間:

(一)管理範圍:本局行政大樓及高雄園區行政服務大樓地下停車場。

(二)開放及管制時間:

開放時間:每日05:30至23:00。

管制時間:每日23:00至翌日05:30。若於管制時間,需進入停車場,請通知本局保全人員開啟鐵門。

(三)本局停車位優先分配公務車位、貴賓媒體車位及孕婦身障車位外,其餘停車位開放同仁停放,車位分配優先順序:

1. 一級主管及年度績優人員。

2. 其餘同仁以先到達先停放方式停車,若車位不足由本局保全人員引導至鄰近停車場停放。

若有特殊停車需求,可通報秘書室,由秘書室指派人員引導停放。

三、停車位申請、異動:

(一)申請登記:本局新進同仁於報到單上填寫車牌號碼,由秘書室輸入於車道辨識系統內,即可進入本局地下停車場。

(二)異動登記:本局同仁填寫車牌異動單,經秘書室審核後,輸入於車道辨識系統內,即可進入本局地下停車場。若有休、退、調、離職或不開自用車時,應即通知秘書室取消車道辨識系統內資料。

四、車輛進入停車場應開啟大燈、遵循標示行駛,車輛應停放於停車格內,不得任意停放及妨礙通行。

五、停車場內禁止吸煙及與停車場目的無關之任何活動。車輛內嚴禁放置任何易燃及爆裂物品。

六、本停車場僅供停車之用,對車輛或車內物品不負保管責任。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局之意外事故所致之損害,亦同。

七、為維護空氣品質,車輛應於進入地下停車場停車後,勿怠速超過三分鐘。

八、駕駛人因停放車輛不慎、駕駛疏忽造成停車場設備損壞,應立即通知本局保全人員及秘書室,並負維修賠償責任。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