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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0 05:3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處務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3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科部人字第1110047408B號 令
法規體系: 人事處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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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處務規程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科部人字第1110047408B號令修正

第一條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二條   

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

 

第三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四條   

參事權責如下:

一、重要科技發展計畫之建議。

二、科技發展相關法規、制度之研究改進及重要政務之建議。

三、各種科技發展法規之研商。

四、其他交辦事項。

 

第五條   

本會設下列處:

一、綜合規劃處,分五科辦事。

二、自然科學及永續研究發展處,分三科辦事。

三、工程技術研究發展處,分四科辦事。

四、生命科學研究發展處,分三科辦事。

五、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發展處,分四科辦事。

六、科教發展及國際合作處,分四科辦事。

七、前瞻及應用科技處,分四科辦事。

八、產學及園區業務處,分四科辦事。

九、秘書處,分五科辦事。

十、人事處,分二科辦事。

十一、政風處。

十二、主計處,分三科辦事。

十三、資訊處,分二科辦事。

 

第六條   

綜合規劃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會施政計畫之規劃、擬訂及管制考核。

二、本會及所屬機關科技發展、公共建設與社會發展計畫預算之綜整及規劃。

三、本會及所屬機關績效之評估及考核。

四、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相關業務。

五、本會延攬學術科技人才相關業務。

六、本會各類科學研究獎項相關作業。

七、科技事務財團法人之設立、許可及督導。

八、科技動員準備方案及科技安全等專案性業務。

九、本會各項獎助、補助業務學術倫理案件之審議。

十、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第七條   

自然科學及永續研究發展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數學、物理、化學、地球科學與永續研究發展策略之策劃、推動、輔導及協調。

二、數學、物理、化學、地球科學與永續研究申請案件之審核、補助及考核。

三、數學、物理、化學、地球科學與永續研究人才之培育、延攬及獎助。

四、數學、物理、化學、地球科學與永續研究環境之建置及提升。

五、數學、物理、化學、地球科學與永續研究跨領域、跨部會相關研究之策劃、推動、審核及考評。

六、自然科學創新、尖端與優勢領域之策劃、推動、審核及考評。

七、數學、物理、化學、地球科學與永續研究成果之推廣及應用,產學合作計畫之審核、補助及考核。

八、數學、物理、化學、地球科學與永續研究相關業務資料之蒐集、統計及建檔。

九、自然科學與永續研究發展相關產業前瞻技術研發政策之規劃、推動、管理及技術評估。

十、其他有關自然科學及永續研究發展事項。

 

第八條   

工程技術研究發展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機電能源、民生化材、電子資通科學研究發展策略之策劃、推動、輔導及協調。

二、機電能源、民生化材、電子資通科學研究申請案件之審核、補助及考核。

三、機電能源、民生化材、電子資通科學研究人才之培育、延攬及獎助。

四、機電能源、民生化材、電子資通科學研究環境之建置及提升。

五、機電能源、民生化材、電子資通科學跨領域與跨部會相關研究之策劃、推動、審核及考評。

六、工程科學創新、尖端與優勢領域之策劃、推動、審核及考評。

七、機電能源、民生化材、電子資通科學研究成果之推廣及應用,產學合作計畫之審核、補助及考核。

八、機電能源、民生化材、電子資通科學研究相關業務資料之蒐集、統計及建檔。

九、工程技術相關產業前瞻技術研發政策之規劃、推動、管理及技術評估。

十、其他有關工程技術研究發展事項。

 

第九條   

生命科學研究發展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生物、醫學、醫藥衛生、農業科學研究發展策略之策劃、推動、輔導及協調。

二、生物、醫學、醫藥衛生、農業科學研究申請案件之審核、補助及考核。

三、生物、醫學、醫藥衛生、農業科學研究人才之培育、延攬及獎助。

四、生物、醫學、醫藥衛生、農業科學研究環境之建置及提升。

五、生物、醫學、醫藥衛生、農業科學跨領域與跨部會相關研究之策劃、推動、審核及考評。

六、生命科學創新、尖端與優勢領域之策劃、推動、審核及考評。

七、生物、醫學、醫藥衛生、農業科學研究成果之推廣及應用,產學合作計畫之審核、補助及考核。

八、生物、醫學、醫藥衛生、農業科學研究相關業務資料之蒐集、統計及建檔。

九、生命科學相關產業前瞻技術研發政策之規劃、推動、管理及技術評估。

十、其他有關生命科學研究發展事項。

 

第十條   

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發展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人文學、社會科學、管理學、科學教育研究發展策略之策劃、推動、輔導及協調。

二、人文學、社會科學、管理學、科學教育研究申請案件之審核、補助及考核。

三、人文學、社會科學、管理學、科學教育研究人才之培育、延攬及獎助。

四、人文學、社會科學、管理學、科學教育研究環境之建置及提升。

五、人文學、社會科學、管理學、科學教育跨領域與跨部會相關研究之策劃、推動、審核及考評。

六、人文及社會科學創新與優勢領域之策劃、推動、審核及考評。

七、人文學、社會科學、管理學、科學教育研究成果之推廣及應用,產學合作計畫之審核、補助及考核。

八、人文學、社會科學、管理學、科學教育研究相關業務資料之蒐集、統計及建檔。

九、人文及社會科學相關產業前瞻技術研發政策之規劃、推動、管理及技術評估。

十、其他有關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發展事項。

 

第十一條   

科教發展及國際合作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科學知識普及化與傳播推廣策略之策劃、推動、輔導及協調。

二、科學知識普及化與傳播申請案件之審核、補助及考核,成果之應用及推廣。

三、科學知識與本會業務宣導出版之規劃、彙編、推廣及國際交流。

四、國際與兩岸科技合作策略之規劃、推動及協調。

五、代表政府進行國際與兩岸科技合作簽(修)訂約、會談及其他有關學術科技涉外業務。

六、國際與兩岸學術活動各項補助業務之規劃、推動及協調。

七、駐外科技單位業務之督導、行政支援及協調。

八、其他有關科學知識普及化與傳播、國際合作及兩岸交流事項。

 

第十二條   

前瞻及應用科技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家科技發展政策與策略之規劃及推動。

二、科技發展環境與政策之研究、分析及中長期科技前瞻研究。

三、國家科技發展重點領域之推動。

四、籌辦全國科學技術會議。

五、重大科技研究發展計畫之推動。

六、產業前瞻技術研發及應用科技發展之推動。

七、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管理會業務。

八、科學研究成果轉化為新技術之規劃。

九、主管行政法人、財團法人相關施政業務之督導及協調。

十、政府科技發展計畫之評量考核及科技預算之審議。

十一、其他有關前瞻及應用科技事項。

 

第十三條   

產學及園區業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學研新創政策之綜合規劃、協調及推動。

二、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相關業務。

三、技術移轉之管理。

四、政府研發成果與其衍生之智慧財產權之歸屬及運用。

五、園區產業創新之規劃、激勵及推動。

六、園區發展政策、新設園區之籌劃、業務法規之訂修、園區預算編列、執行與園區作業基金之督導及協調。

七、園區建管業務、環保計畫、環評追蹤、公共工程督導、公共藝術之設置、職業安全檢查之審議及監督。

八、園區廠商投資審議與廠商管理制度、園區產業人才培育、園區實驗中學與園區共通性業務發展之督導、管理及整合。

九、其他有關產學及園區業務事項。

 

第十四條   

秘書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本會辦公廳、宿舍等不動產之取得及管理配置。

四、本會辦公廳、宿舍新建、擴建、遷建等營繕工程之審查、協調及督導。

五、本會所屬機關辦公廳、宿舍、檔案、財產、車輛管理之督導考核及工程施工查核。

六、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七、工友(含技工、駕駛)及駐衛警之管理。

八、本會及所屬機關、主管財團法人與行政法人採購稽核、公共工程查核及本會補助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查核事宜。

九、不屬其他各處事項。

 

第十五條   

人事處掌理本會人事事項。

 

第十六條   

政風處掌理本會政風事項。

 

第十七條   

主計處掌理本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十八條   

資訊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會及所屬機關資訊整體規劃及協調推動。

二、本會及所屬機關資通安全管理政策研議、規範研訂、稽核、協調及推動。

三、本會及所屬機關資訊系統之規劃、管理及推動。

四、本會及所屬機關資訊基礎設施與網路服務之規劃及管理。

五、其他有關資訊業務事項。

 

第十九條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設下列常設性任務編組;其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另以設置要點定之:

一、科技辦公室:辦理國家中長程科技發展政策、整體科技資源統籌分配之規劃、整合協調跨部會重大政策方案及籌辦重大科技策略會議等業務,置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一人或二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二、法規會:辦理法制及訴願業務,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第二十條   

本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二十一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