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轄管
區域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以下簡稱建物公安申報)制度,執
行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與人員違反建築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款
檢查。
二、本要點所稱專業機構或專業檢查人,指領有內政部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
專業機構與人員認可基準規定核發認可證之專業機構或專業檢查人。
本要點所稱檢查簽證內容不實,指專業機構或專業檢查人依建築物公共安
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有建築法第九十一
條之一條第一項所定檢查簽證內容不實之情形。
三、專業機構或專業檢查人業務承辦人如查涉有簽證不實案件,本局應先通知
其陳述意見,受通知人應於接獲通知次日起七日內(以郵戳為憑)檢附下
列各款文件向本局書面陳述意見:
(一)本局書面審查建物公安申報資料時,發現簽證不實者,應檢附申報書
。
(二)本局複查建物公安申報場所時,發現簽證不實者,應檢附原核准圖說
、現況佐證照片、檢(複)查紀錄表及申報場所相關佐證資料。
專業機構或專業檢查人前項簽證檢查人經合法通知,逾期未提出陳述書者
,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
四、專業機構或專業檢查人辦理檢查簽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節嚴重者
,依建築法第九十一條之一規定處罰,並副知中央主管建築機關依法處理
:
(一)未依規定之檢查簽證項目執行檢查。
(二)法令引用錯誤。
(三)未依建物公安申報場所實際使用現況或範圍檢查。
(四)專業機構或專業檢查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於檢查報告書內檢附不實文
件。
(五)申報場所複查不符規定,卻簽證為合格,情節嚴重者。
(六)檢查報告書內容虛偽不實。
前項各款情形屬誤繕、誤算或應記載內容漏未填寫等顯然錯誤,不影響簽
證結果,經本局認定非屬簽證不實者,得通知專業機構或專業檢查人限期
更正或補正。
五、審核申報簽證不實案件得由本局建管組派員組成審議小組審議之。必要時
,審議小組得邀請專家學者及局內相關組室組成,並得通知建物公安申報
專業機構或專業檢查人到場說明。
審議小組之審議結果簽請局長或其指定代理核可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