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園區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追蹤小組設置要點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111年8月23日科會產字第 1110054054B
號函修正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執行環境影響評估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規定,並協助開發單位解決執行困難,落實環境影響評估工作,達成環境保護目的,設科學園區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追蹤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任期二年,由本會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專家學者四人至六人。
(二)園區廠商代表一人。
(三)本會代表一人。
(四)各園區管理局代表各一人。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代表委員兼任之。本小組所需工作人員,得請各園區管理局派員兼任,並承召集人之命,協助辦理本小組相關事務。
四、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主管機關核發許可時要求開發單位辦 理事項執行之追蹤
(二)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內容及主管機關審查結論事項執行之追蹤
(三)環境影響減輕對策及環境管理計畫執行之追蹤
(四)環境監測計畫執行之追蹤
(五)開發單位環境影響評估執行改進建議及其追蹤
(六)其他開發行為環境影響相關事宜之追蹤
五、本小組原則上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會議之決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為之。
六、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構)或園區事業代表列席。
七、本小組必要時得赴開發單位或開發地點調查或檢驗其相關運作情形。
八、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各園區管理局自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