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及所屬機關職務遷調實施要點
111年7月27日科會人字第1110047983號函修正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及所屬機關為實施職務遷調,以培育人才,並增進行政歷練,特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及所屬機關對所屬人員,應配合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適時辦理下列職務遷調:
(一)本會單位主管間或副主管間之遷調。
(二)本會非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三)本會主管人員與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或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四)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或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五)本會與所屬機關間或所屬機關間非主管人員之遷調。
三、本會副主管以下職務出缺,得由出缺單位敘明該職務之工作內容,由人事處徵詢同一陞遷序列職務人員遷調意願。具有意願且經服務單位主管同意者,再徵詢出缺單位主管意見,由人事處彙整簽報主任委員核定。
四、本會陞任現職未滿一年者,不得遷調至本會其他單位。
五、本會所屬機關得依機關特性配合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另訂職務遷調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