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職名章製發使用及管理要點
111年7月27日科會人字第1110047983號函修正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職名章之製發、使用及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職名章刻製職稱(編制職稱或兼任職稱)及姓名,格式如附件。
三、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主任秘書及單位主管,因業務需要得增刻職名章一顆至三顆授權代判,並以「(甲)」、「(乙)」、「(丙)」字樣依序區別之。單位主管如有特殊需求,須增刻第四顆以上時,應簽奉主任秘書核准。
前項增刻之職名章,應授權專人保管使用,並由授權人負其行政與法律責任。
授權人因差假或應以本人名義申辦之業務,除原授權業務外,被授權人均不得使用其所保管之增刻職名章代行。
四、本會職名章,由人事處統一刻製並拓模存查後交當事人簽收。
五、職名章領取後應妥慎保管使用,如有遺失或非正常使用之毀損,應由當事人簽奉主任秘書核准後,由人事處補發,不得私自刻製,並向秘書處繳交工本費。
六、當事人職務異動或離職時,應將領取之職名章(含增刻職名章)截角後,送人事處註銷。
七、其他機關支援本會服務人員之職名章,依原職稱比照辦理。
附件: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職名章製發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