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研發成果收入運用計畫申請及審查作業要點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111
年 9 月 16 日科會前字第 1110058758
號函修正
一、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妥善運用研發成果收入,促進科學技術之研究發展,提昇研發成果之擴散效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研發成果收入之運用,應經公開程序審查,並建立績效評估制度。
各資助機關依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將研發成果收入循預算程序繳交本基金者,得依本要點申請運用計畫。
第二項繳交金額(不含溢繳)百分之八十部分,列為應繳資助機關優先額度,其餘列為競爭額度。
研發成果收入為股票者,應於股票變現後,始計入優先及競爭額度之分配。
三、本基金其他各項收入之運用,無相關規定者,得比照本要點規定辦理。
四、研發成果收入運用如下:
(一)各資助機關所提優先額度內之計畫(以下簡稱優先計畫)。
(二)各資助機關所提具時效性之計畫。
(三)行政院核定之科技計畫。
(四)重點科技人才培育之計畫。
(五)政府研究機構智慧財產權之推廣及應用計畫。
(六)其他符合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各款所列各項用途之支出。
五、優先計畫申請金額不得超過資助機關當年度優先額度之百分之一百一十,競爭額度計畫(以下簡稱競爭計畫)申請金額不得超過競爭額度之百分之一百二十。
六、政府機關人員從事招商、國際合作、人員訓練等國內科技發展有關之出國計畫,亦得納入運用計畫中;申請本項運用計畫,應檢附出國計畫書,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計畫名稱。
(二)計畫緣由、目的及內容。
(三)參訪國家及機構。
(四)參訪時間及出國人員。
(五)計畫經費明細。
(六)其他與計畫有關資料。
七、資助機關應辦理自評,並排列優先順序,連同計畫書提送本會。
優先計畫提報本會研發成果收入運用工作小組會議(以下簡稱工作小組會議)討論,並由召集人先行核定;競爭計畫經工作小組會議審議後提報本會核定。
由本基金編列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業務相關經費,於原額度內授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自行審核。
八、各資助機關未申請保留之優先額度或申請後審核刪減者,列入競爭額度辦理。
配合政策推動所需之具時效性計畫經本會通過或其他特殊情形經本會召集人同意者,得採隨到隨審方式辦理。
九、本基金補助各資助機關所提計畫內各項費用之標準,得依資助機關相關之規定核定,並由本會與該管資助機關簽約。
十、本會為業務需要,得提列研發成果收入之百分之二,作為辦理本基金研發成果收入各項行政業務所需經費。
前項經費經本會執行秘書核定後動支,並明列經費支用情形,定期提報本會備查。
十一、優先計畫之經費核定額度,以該資助機關優先額度為上限。
十二、有關計畫申請及審查等細部作業程序,另訂補助作業規範規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