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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0 09:2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研究計畫審查機制及審查委員遴選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科會綜字第1110048674號函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處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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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研究計畫審查機制及審查委員遴選作業要點

 111 7 28 日科會綜字第 1110048674 號函修正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學術發展,維護學術審查之獨立性,落實公平公正之同儕審查機制,建立嚴謹之研究計畫審查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機構向本會申請之研究計畫,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要點進行審查。

三、研究計畫之審查方式,分初審及複審二階段:

()初審:採書面審查。

()複審:召集學門審查會(以下簡稱複審會)審查;必要時,得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四、每件研究計畫之初審委員以不少於二人為原則。各學術處得考量計畫之重要性及規模大小,決定初審委員之人數。

初審委員,由複審委員參考本會研究人才資料庫所產生之建議名單,推薦可能審查人選,或視計畫研究議題,敘明理由自上述資料庫以外推薦適當人選。

初審委員依學術專業就計畫內容進行實質審查,並提出初審意見送複審會。

五、複審會辦理研究計畫之複審,並依需要置複審委員數人。

複審會應綜整初審委員審查意見,經綜合討論及研判,建議研究計畫核定結果。

六、每一學門置學門召集人一人,另視業務需求,得增置共同召集人至多二人,協助學門發展規劃及研究計畫審查工作。

七、學門召集人、共同召集人及複審委員之遴選應考量學術專業,並兼顧學門領域、地域、公私立機構及性別之衡平,分由學術處處長徵詢學門領域專家學者意見推薦,並由主任委員核定。

學門召集人及共同召集人任期至多三年,以一任為原則。

複審委員任期至多三年,任期滿三年再任同一職務至少須間隔一年。

前項同一職務,指同一學門之職務;如該學門下有學科等分類者,指同一學科等之職務。

八、學門召集人、共同召集人、複審委員及初審委員應遵守本會訂頒之利益迴避及保密相關規定。

九、學門召集人、共同召集人及複審委員由本會核發聘函聘任之。

初審委員以不核發聘函為原則。

十、其他專案計畫,除得依計畫性質組成專案複審會,並依實際需要增列構想書階段等審查程序外,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