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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與所屬機關權責劃分表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1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科會產字第1120059330號函
法規體系: 產學及園區業務處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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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與所屬機關權責劃分表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11296日科會產字第1120059330號函修正

壹、說明

一、本會為提高行政效能,特訂定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與所屬機關權責劃分表(以下簡稱本表),以為重要事項核定執行之依據。

二、本表以本會組織法之相關規定為依據。

三、凡屬本會核定或核轉事項,所屬機關應報本會核准後執行;報本會備查事項,所屬機關得先執行,如本會有更正之指示,除業已執行完畢儘量謀求補救外,所屬機關應及時更正。

四、凡本會核定事項,本表明定可由所屬機關代辦會稿者,應送本會由有關單位會核、陳判、發文後,原稿由代辦會稿之所屬機關歸檔,另必要時得以副本送本會主會稿單位存查。

五、本表之權責劃分,採分項列舉方式,並得隨時因應事實需要,作必要之增減修正,相關法規規定需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者,依該規定辦理,至未列事項依有關法令規章所定權責辦理。

(本表請詳閱全文檔案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