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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0 09:2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研發成果管理審查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1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科會產字第1110054054A號函
法規體系: 產學及園區業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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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研發成果管理審查會設置要點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111823日科會產字第 1110054054A 號函修正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有效執行科學技術基本法、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本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本會研發成果權益處理要點等規定,特設置研發成果管理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會)

二、審查會之任務如下:

()審議由本會補助、委託或出資之研究計畫所衍生研發成果之管理運用事項。

()審議其他有關研發成果之管理、運用及分配等事項。

三、審查會置委員十二人至十八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之;副召集人一人,由本會產學及園區業務處處長兼任之。

審查會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會主任委員就本會相關司處主管及學者專家聘(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四、審查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單位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時,應予補聘,其為學者專家者,由本會主任委員依其專業領域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審查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會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五、審查會視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機關單位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相當層級代表出席。

委員對其有利害關係之案件,應行迴避。

審查會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六、審查會之幕僚作業,由本會產學及園區業務處辦理;所需經費由本會相關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