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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0 09:2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園區創新創業輔導培育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科會產字第1110054054B號函
法規體系: 產學及園區業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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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園區創新創業輔導培育作業要點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111823日科會產字第 1110054054B 號函修正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依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輔導與培育具有潛力的創業團隊,並以創新創業政策驅動科學園區轉型,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創新創業輔導培育,指由各園區管理局自行或與本會以外之政府機構、民間企業、大學與研究機構等合作,以提供進駐園區之創業團隊發展創新產品與服務所需空間、設施及支援活動。

三、依本要點輔導培育之對象,須為經我國政府或國內外具代表性機構所舉辦之創新創業競賽評選獲獎之團隊或企業(以下簡稱創業團隊),或經各園區管理局評估具有科學事業發展潛力者。

四、創業團隊申請進駐園區接受輔導培育時,應於各園區管理局公告申請期限內檢具創業構想書,向各園區管理局提出申請;各園區管理局為評審申請案,得要求該創業團隊提供補充說明之文件或試製實物。

五、創業團隊申請進駐園區接受輔導培育之申請及評審作業流程,由各園區管理局訂定。各園區管理局得遴聘評審委員,以協助創業團隊申請案之評審。

六、各園區管理局得考量科學園區發展與轉型策略,規劃提供創業團隊所需之輔導培育服務內容。

七、各園區管理局得訂定創業團隊進駐園區使用空間、設備與服務之費用標準及使用辦法。

八、創業團隊進駐各園區期間,應遵守各園區管理局所訂定之使用辦法。

九、創業團隊申請進駐科學園區期間以兩年為限,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一年。創業團隊如因故提前遷出科學園區,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方式向各園區管理局申請遷出。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