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科學園區申請使用道路管理要點
一、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建立南部科學 園區內道路(以下稱園區道路)臨時使用之管理機制,並維護交通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園區道路,指本局管轄用地範圍內之道路等供人車通行之地方。
三、使用園區道路限辦理具有學術、藝文、公益、休閒運動等非商 業或營利性質活動而實施交通管制者。惟其他經本局專案核准 之活動不在此限。
四、申請使用園區道路,應於二十日前檢附申請書及交通維持計畫 書向本局提出申請,如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而影響活動辦理, 由申請單位自行負責。
前項申請,本局得依規模及範圍,會同警察單位或其他相關機 關審核之。
五、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活動名稱。
(二)申請人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申請人如為法人、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聯絡電話、營利 事業統一編號與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及代表人姓名,並 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使用道路時間及範圍。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前點第一項交通維持計畫書應載明項目詳附件 1。
六、申請人於申請獲准後,應依相關規定投保活動公共意外保險, 於活動前將該保險之相關投保證明文件送本局備查,違反本項規定者,依本要點第十點辦理。
七、 申請使用園區道路,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許可:
(一)於集會遊行法或其他法令規定不得舉辦活動之地點、時間舉辦。
(二)活動地點為陸橋或人行天橋等。
(三)活動地點為寬度不足六公尺之道路。
(四)同一地點及時間已有他人申請舉辦活動並經核准。
(五)一年內申請使用道路,違反相關規定。
(六)其他經本局認定有不宜之情事。
八、依本要點申請使用園區道路辦理活動之期間,每次以三日為限,但由本局、科技部及所屬各機關(構)主辦、共同主辦或合辦活動及相關作業之申請道路使用,不在此限。
九、申請人應確實依活動相關法令或規定辦理下列事項,違者應 自負民事或刑事相關責任:
(一)使用園區道路期間之交通維持計畫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 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及相關交通維持規定。
(二)使用園區道路期間依所核定之交通維持計畫維持交通秩序 及公共安全。
(三)使用園區道路結束當日應將廢棄物清理完畢,並保持環境清潔。
(四)使用園區道路期間應妥善使用各項相關公共設施,如有毀損應予修復;未修復者,本局得逕為修復,並向申請人追償之;其不能修復者,申請人應照價賠償。
(五)使用園區道路期間之緊急醫療救護服務與救援措施。
十、申請人使用園區道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局撤銷或廢止許可,並停止使用:
(一)違反申請書或交通維持計畫書等情節重大者。
(二)未投保活動公共意外險、於活動前未將該保險之相關投保證明文件送本局備查或未遵守相關法令規定。
(三)未能維持現場秩序致影響公共安全、環境衛生、環境安寧或破壞公物,經勸導改善而未改善。
申請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本局一年內不受理其依本要點所為之申請。
十一、獲准使用園區道路者,期間遇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本局得命停止使用,申請人不得異議或請求損害賠償。
十二、申請使用園區道路供臨時施工作業或臨時道路路側停車應參 照第四點提出交通維持計畫送本局審查,應載明項目詳附件2。
每次申請使用園區道路期間以三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