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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0 05:4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生物醫學園區特色醫療事業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7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會授竹投字第1110034821號;衛部醫字第1111667773號 令
法規體系: 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投資組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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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有效管理特色醫療事業,落實執行「特色醫療機構進駐新竹生醫園區申
  請須知」(以下簡稱「進駐申請須知」)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特色醫療事業,指依進駐申請須知向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
  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科管局)提出申請,經衛生福利部(以下簡
  稱「衛福部」)之特色醫療機構進駐生醫園區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評
  委會」)評定推薦,並提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園區審議會(以下
  簡稱「審議會」)備查通過,經科管局核准進駐之醫療事業。
三、特色醫療事業應遵守進駐申請須知、本要點、新竹生物醫學園區土地租賃
  契約書(以下簡稱土地租賃契約書)及相關法令規定,並應依進駐計畫書
  經營。
四、特色醫療事業進駐計畫書內容變更或延期實施者,應於二個月前向科管局
  申請核准。
    特色醫療事業提出前項申請時,應提出申請書,並載明其變更或延期
  情形、正當理由及其他經科管局指定事項,涉及內容變更者,變更後仍須
  符合進駐申請須知所定進駐標準。
五、特色醫療事業依前點申請內容變更者,科管局應檢附相關資料送衛福部審
  查。
    衛福部為前項審查時,得視變更範疇,必要時組成評委會審查,審酌
  變更後進駐計畫書是否符合進駐申請須知所定推薦標準,並由衛福部將審
  查結果回復科管局,由科管局回復特色醫療事業。
    特色醫療事業依前點申請延期實施者,由科管局視其正當性予以准駁。
六、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及衛福部得共同組成審(查)核小組,置共同召集人
  二人,一人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指派,一人由衛福部指派,其餘成員
  應包括專家學者及由科管局、衛福部指派相關單位人員擔任,並得邀請新
  竹縣衛生局派員列席提供意見。
    審(查)核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出席租地簡報會議,並依特色醫療事業所提營運計畫、建廠需求、財
    務規劃及與產業鏈結具體作法等內容,提供審查意見。
  (二)實地查核瞭解特色醫療事業是否依第三點規定經營。
七、審(查)核小組請特色醫療事業限期提送資料、補充說明及配合查核等,特
  色醫療事業不得拒絕。
    特色醫療事業拒絕前項配合事項時,由科管局依土地租賃契約處理。
八、特色醫療事業經依前點查核結果,分別依下列情形處理:
  (一)有不符第三點規定情事,科管局應以書面通知其於二個月內改善。特
    色醫療事業接獲通知後,應於所定期限內改善,並於改善後以書面回
    復科管局改善結果,再由審(查)核小組查核其改善情形。
  (二)涉及變更進駐計畫書者,特色醫療事業應於前款通知送達後二個月內,
    依第四點規定申請變更進駐計畫書,未經核准前仍應依原進駐計畫書 
    經營。
  (三)涉及違反土地租賃契約書及其他法令規定者,由科管局併依土地租賃
    契約書規定及其他法令規定處理。
九、特色醫療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科管局得廢止其進駐核准後提報審議會
  備查:
  (一)未簽訂土地租賃契約。
  (二)未依進駐計畫書經營,經科管局通知限期改善後未依限改善、改善結
    果經查核仍與進駐計畫書不符、未依限申請變更進駐計畫書,或進駐
    計畫書變更申請經科管局否准仍未依原進駐計畫書經營。
  (三)簽訂土地租賃契約書後,經確認契約無效或因可歸責於特色醫療事業
    事由而經終止契約。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