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約用人員考核要點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113年5月1日科會人字第1130028770B號函修正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激勵約用人員之工作績效,並作為晉級及續僱與否之依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約用人員,係指非依公務人員法規,以人事費以外經費自行進用之人員。但依本會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要點進用者,另依該要點規定辦理。
三、約用人員之考核區分如下:
(一)平時考核:於每年四月、八月各考核一次,並作為年終考核之參據。
(二)年終考核:當年十二月在職者,予以年終考核。
約用人員之平時考核紀錄表及年終考核表如附件一、二。
四、年終考核項目如下:
(一)工作績效(占百分之七十):包括業務處理質量、時效、創新及專業知能。
(二)行為表現(占百分之三十):包括操行、出勤狀況、獎懲紀錄、工作態度及配合度。
五、年終考核分甲、乙、丙三等,各等分數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三)丙等:不滿七十分。
各單位約用人員年終考核考列甲等之人數,最高不超過各該單位當年度參加考核人數總額百分之七十五;其考列甲等人數不足一人者,採逐年累計方式,於累計滿一人時,當年度考列甲等人數得增加一人。
考核年度內請產假日數達二十一日以上者,不計入前項考核人數,且不列入考列甲等人數計算。
六、年終考核結果依下列規定辦理,並自次年一月一日執行:
(一)甲等:續僱並晉薪一級。但於二月以後到職或已晉支最高薪級者,不予晉級。
(二)乙等:續僱並留原薪級。
(三)丙等:將列為不能勝任工作之參考事證,並由用人單位提出具體事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五款終止勞動契約。
七、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年度內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
(二)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
(三)事假、普通傷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惟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因安胎事由所請假之日數。
(四)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貽誤公務,導致不良後果。
(五)服務態度惡劣,影響政府聲譽,有具體事實。
八、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考列丙等:
(一)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
(二)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
(三)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
(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機關聲譽,有確實證據。
九、用人單位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將年終考核結果,併同平時考核紀錄簽陳主任委員核定。
考核結果奉核定後應以書面通知受考人。
十、約用人員對年終考核,如有不服,得依勞動基準法及勞資爭議處理辦法之爭議處理程序辦理。
十一、約用人員於工作期間之獎懲比照本會職員獎懲相關規定辦理,並由用人單位簽奉核准後發函。
十二、其餘有關約用人員之勞動權益與勞資雙方應負義務,均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