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表揚廉能楷模,激發員工清廉自持,崇法務實,促進機關廉能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本局編制內員工。
三、本局每年辦理選拔廉能楷模人員表揚一次。
四、依本要點推薦之人員,除應品德優良、盡忠職守,有下列廉能事之一,得被推薦為廉能楷模人員者:
(一)對主辦或監督之業務,涉及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或其他廉政倫理事件,能貫徹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操守廉潔,堪為典範者。
(二)主動檢舉或提供資料而偵破貪污、瀆職案件,對維護本局廉能政風具有重大貢獻者。
(三)對提升本局信譽或維護園區廠商權益等事項具有重大貢獻者。
(四)執行業務或辦理採購業務,有效防止舞弊貪瀆或節省公帑,具有重大績效或貢獻者。
(五)勤求民隱,發掘民瘼,研提改進措施,解決園區廠商困難,具有具體事蹟者。
(六)其他有助提昇本局優良廉能事蹟或協助策劃、推動執行端正政風工作,具有特殊貢獻者。
五、有下列情形者,不予推薦、獎勵:
(一)最近二年內曾依本要點規定接受表揚者。但有特殊重大事蹟者,不在此限。
(二)最近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三)最近三年內考績曾列丙等者。
(四)經監察院彈劾、糾舉尚未結案者。
(五)因違法失職等行為,正在檢調警察、司法機關調查、偵查、審判中,或移送法院審理或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尚未結案者。
六、作業程序:
(一)推薦及審查:本局各組室應秉公開、公正原則推薦符合表揚條件之人員,填具推薦表(如附表),擇優薦報一至二人,送政風室審查,提請本局「獎勵表揚廉能楷模人員評審小組」(簡稱評審小組)評審。
(二)評審:
1.本局評審小組由局長指派督導政風業務之副局長擔任召集人,主任秘書為副召集人,並由本局各組(室)單位副主管擔任評審委員,本諸公平、公正之原則辦理評審事宜;政風室負責秘書業務。
2.評審方式採序位法,最佳者序位為「一」,次佳者為「二」,再次佳者為「三」,依序類推至「八」,其餘均列「九」,將各評審人員所評名次序位加總合計為「名次排序積分」,每年度擇優評定以不超過八人為原則。
七、評審人員如有行政程序法所定各項迴避事由,應行迴避。
八、評審小組評定獲選人員,提請本局廉政會報核備,並簽報局長核定後,視廉能事蹟酌給新台幣一千至三千元等值獎品獎勵,並於本局主管會議或其他場合,頒給獎狀(牌)及獎品,以資表揚。
九、受推薦人之推薦事蹟,如涉檢舉貪瀆不法等應行保密事項,應不予公開(或以化名代之),以保障當事人之權益。廉能楷模如發現有事蹟不實者,由本局撤銷之。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預算相關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