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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5.13 00:4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園區發展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1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中企字第1110019052號函
法規體系: 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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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中部科學園區之發展,特設立園區發展諮詢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諮詢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諮詢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園區發展方向、策略、措施之諮詢。
(二)園區產業發展政策之諮詢事項。
(三)其他有關園區營運管理之建議。
三、本諮詢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一人為共同召集人。
本諮詢委員會召集人,由局長兼任;共同召集人及其餘委員,由局長聘請專家學者擔任。
本諮詢委員會委員除召集人外,任期為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或改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諮詢委員會開會時視議題邀請本局相關主管及組(室)派員列席。
四、本諮詢委員會會議原則每六個月召開一次,並得視業務需要召開臨時會議,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學者專家列席。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共同召集人代理之,共同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委員推選一人代理之。
五、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第三點第四項之列席人員,因故不能親自列席會議時,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六、本諮詢委員會之決議,交由本局辦理或相關單位協辦者,本局應定期追蹤檢討。
七、本諮詢委員會決議事項推動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預算相關經費支應。
八、本諮詢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工作人員二至三人,由本局同仁派兼之,均承召集人之指示辦理本諮詢委員會有關業務。
九、本諮詢委員會召集人、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為無給職,共同召集人、其餘委員及列席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相關費用。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