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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5.13 15:5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員工宿舍配租及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9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中建字第1110020090號函
法規體系: 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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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運用員工宿舍,特訂定本要點。

二、員工單身宿舍專供本局員工本人租用;員工有眷宿舍專供本局員工本人租用與 配偶、直系親屬使用員工離職時除特殊原因經本局核准並預付全部租金後,得於3個月內遷出者外,不論其本人或其眷屬均應於1個月內遷出,租金計算至遷出日為止。

三、為使配租作業公平,成立配租小組(以下簡稱小組 ),負責申請案件之審議及提案研討事宜。成員由主任秘書及各一級單位主管(或職務代理人)組成之,主任秘書為召集人,小組決議事項經本局核定後實施,惟如申請案件係可足額配租或較簡易時,可由建管組本於職權簽核。

四、宿舍配租作業:
(一) 本局員工含一級主管及任1-10職等員工、技工、工友及駕駛、約聘僱含約用人員等。
(二) 分配方式:
1.依個人資料核計積分,照高低順序分配之。
2.申請人為一級單位主管或經本局核定者得優先配租,不受積分高低之限制。
(三)申請及進住:
1.有可配員工宿舍時由建管組通報各組室同仁知悉 ,並依通報事項及期限提出申請。
2.申請人視需要填具「配租員工單身宿舍申請表」或「配租員工有眷宿舍申請表」及切結書,由建管組彙整及核計分數後,即提請小組審議並經首長核定後配租。
3.獲配同仁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本人應確實 起租進住,如查無進住實情,即視同放棄。
4.受配員工宿舍者,依積分高低選住,如因情況特殊報經 首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換租申請:
同仁有換租有眷宿舍或單身宿舍需求時,應敘明事由簽奉首長核准,俟通報有空置員工宿舍可供換租時,填具「換租員工單身宿舍申請表」或「換租員工有眷宿舍申請表」及切結書、核准換租等文件,由建管組彙整及核計分數後,即提請小組審議並經首長核定後配租;換租應於 2 週內完成新宿舍起租暨原宿舍退租還返作業。

五、一般守則:
(一) 同仁(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20公里內已有自有房舍,如獲配租宿舍,應依廠商租金標準計收租金,俟區外自有房舍處分完成後,始得改以本局員工租金標準計收,如有特殊原因且 經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 獲配租同仁於每年續約時,須檢附切結書,切結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確未於距本局20公里以內購置自有房屋,如有購置時,應即將宿舍返還本局,或自行申請依廠商租金標準支付租金 。
(三) 違反前項規定者 ,通知違規同仁於3個月內返還宿舍,或依前項規定辦理 。
(四) 住用宿舍人員應遵守租約及各棟管理委員會所訂規定使用。
(五) 室內設施不得擅自變更,公共設施及公有財產應妥為愛護保管,若有損壞應負賠償復原責任 。
(六) 宿舍內之設備,應於返還時恢復原狀。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