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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5.13 06:1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研發成效獎選拔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4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中投字第1110021588號函
法規體系: 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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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鼓勵中部科學園區廠商從事研究發展,取得專利,保護技術開發成果,提升科技水準,促進產業發展,特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園區廠商,指須在園區辦妥公司登記達3年以上,且累虧未逾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之科學事業。
三、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舉辦研發成效獎選拔,於每年公告日起1 個月內,受理申請。
四、廠商申請參加選拔事宜,本局應檢查驗證下列資料:
(一)申請表。
(二)相關說明資料及研發成效證明文件影本。
前項申請書表格式,由本局另訂之。
五、選拔評審方式:
(一)依園區產業特性,由本局組織審查小組,遴聘學者、專家等適當人選擔任審核委員,審查小組提供初選名單,由決選委員會決定當年度所有得獎名單。
(二)評審標準(以下各項數字均以該公司或分公司在本局所轄園區內發生者為準):
1.公司當年研發投入經費較前一年成長率,佔總分百分之二十。
2.公司當年研發投入經費與當年營業額比,佔總分百分之二十。
3.公司當年研發投入經費與研發人數比,佔總分百分之二十。
4.當年取得國內外發明專利數量(不含新型及新式樣),佔總分百分之十。
5.當年取得國內外發明專利(不含新型及新式樣)累計之年成長率,佔總分百分之十。
6.其他因專利所衍生之效益(如:技術報酬金收入、技術擴散、新產品開發、產品應用及對產業影響等),佔總分百分之二十。
六、評選結束後本局應擇期舉行公開頒獎典禮,獲獎廠商頒發獎座壹座及獎金,獎金以新台幣40 萬元為上限,並須依稅法辦理扣繳。
七、得獎廠商所報資料如有不實,或經法院宣告專利屬侵權者,本局即應收回獎座及獎金,並應於5 年內不受理其申請。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