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引進具有創意營收、就業機會及發展潛力之文創產業進駐中興園區(以下簡稱本園區),特訂定本原則。
二、 本園區申請進駐之文創相關產業應符合「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四條或第五條規定之科學事業或園區事業,並依本原則辦理。
三、 申請者應備齊申請書、營運計畫書、用水、用電計畫書、污染總量及產業別判定表與緊急應變計畫書等資料向本局申請,相關資料格式以本局網站公告為主。
四、 營運計畫書應加強說明文化創意內涵,包括核心創意內容及優越性,是否具有較多的文化藝術、設計及技術等原創性。
五、 申請者以結合資通訊技術(ICT)發展文創產業,並符合本園區未來發展計畫及政策為優先考量。
六、 申請者經園區審議會審議通過及本局函發投資核准函後,其後續應辦事項,應依「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及該條例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辦理。
七、 文創產業廠商未符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四條或第五條規定之園區事業或科學事業, 得申請進駐為本園區創業育成中心之培育廠商,或得依本局工商服務業駐區服務審核要點進駐園區。
八、 為充分發展本園區文化創意產業,得依據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引進專業廠商經營文創相關產業,並提供營運、管理或技術等服務,以增進園區營運績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