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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5.13 16:0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推行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單位及人員選拔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4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中環字第1110020312號函
法規體系: 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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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及表揚中部科學工業園區事業單位及從業人員積極推動職業安全衛生工作,持續改善工作環境,提升職場安全衛生水準,促進勞工安全與健康,特訂定本要點。

 

二、優良單位及人員之選拔範圍如下:

(一)優良單位:推行職業安全衛生工作績優之園區事業單位。

(二)優良人員:辦理職業安全衛生工作績優之園區事業人員。

三、本局舉辦推行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單位及人員選拔,於每年三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接受自薦或推薦,並於五月完成評審為原則。

 

四、事業單位或人員申請參加選拔事宜,本局承辦人員應查驗下列資料:

(一)推(自)薦表。(附表1、2)

(二)相關說明資料。

前項推(自)薦表格式,由本局參照勞動部「推行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單位及人員選拔作業要點」辦理。

 

五、選拔評審方式:

(一)由本局組成評審小組,指派召集委員,必要時得遴聘學者、專家等適當人選擔任評審委員,由評審小組決定得獎名單。

(二)評審項目及標準:參照勞動部「推行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單位及人員選拔作業要點」辦理。

 

六、評選結果本局擇期舉行公開頒獎典禮,獲選優良單位頒發獎座壹座;獲選優良人員頒發獎座壹座及獎金,獲選優良人員之獎金以新台幣伍仟元為上限,並須依稅法辦理扣繳。

 

七、本局得自得獎單位或人員中,擇優推薦參加勞動部辦理之全國性推行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單位、人員選拔。

 

八、得獎單位或人員所報資料如有不實者,本局得收回獎座及獎金。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