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轄內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之處理,特依據內政部100年4月22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00803310號函「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處理原則」訂定「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查報及拆除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二、本計畫適用範圍如下:
(一)供營業使用之整幢違章建築。營業使用之對象以依實際使用現況有供公眾使用之用途者及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四章之規定燃燒設備者為限。
(二)合法建築物垂直增建違章建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占用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99條規定之屋頂避難平台。
2.違章樓層達二層以上。
(三)合法建築物水平增建違章建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占有防火間隔。
2.占用防火巷。
3.占用騎樓。
4.占用法定空地供營業使用者。營業使用之對象以依實際使用現況有供公眾使用之用途者及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四章之規定燃燒設備者為限。5.占用開放空間。
(四)其他經本局認定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
三、本計畫之查報及認定
(一)本局得視需要指定各園區設置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執行查報事項,必要時得洽請園區保警隊協助。
(二)經本局查報、民眾檢舉或其他情事知有違章建築情事而在施工中或已完工者,應依建築法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勒令停止使用或停工。
(三)本局建管組於接獲違章建築查報或檢舉之日起十日內得會本局相關組室前往現地勘查及認定,必要時得請保警隊派員協助。
四、本計畫之拆除
(一)違章建築經勘查及認定屬有影響公共安全必須拆除者,即納入拆除計畫,除勒令停工或使用,應請違建人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自行拆除並遷移所存放之物品,除有不可抗力因素或拆除技術困難經違建人報請本局同意延長拆除期限者外,如逾期限未拆除,本局將於次一季結束前訂期強制拆除,並通知保警隊協助。強制拆除費用依建築法第九十六條之ㄧ規定由違建物所有人負擔,本項費用由本局先行暫墊支後,依行政程序通知違建所有人繳納。
(二)違章建築強制拆除時,仍未自行移除敷設於違章建築之建築設備物品,一併拆除之。
(三)違章建築拆除後之建築材料,應公告或以書面通知違章建築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自行清除,逾期不清除者,視同廢棄物處理。
(四)本局負責管理之公有建築物,經查報有違建部分經認定必須拆除者,應由管理單位自行拆除或依租約規定通知承租人自行拆除;非屬承租人擅自建造者,由管理單位本權責拆除恢復原狀。
(五)本局為執行違建拆除,得以訂定開口契約方式委託辦理。
五、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修正後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