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新設及擴建園區作業須知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111年8月23日科會產字第1110054054B號函修正
一、目的: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新設及擴建科學園區設置區址之審議,特訂定本作業須知(以下簡稱本須知)。
二、審議方式:
(一)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科管局)得依業務推動需要,依用地需求條件提出可行性評估報告書,並將資訊公開上網徵求民眾意見三十日後,續由本會召開科學園區發展諮詢會(以下簡稱諮詢會)審議。
(二)諮詢會依評選指標審議可行性評估報告書,並得視需要召開跨部會協調會議。
(三)經諮詢會審議通過後,由科管局提出籌設計畫書送科學園區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審議。
(四)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由本會將審議結果報請行政院核定。
三、審議重點:
(一)新設及擴建園區選址之總體目標為「台灣經濟及地區發展」,並依此總體目標建立評選指標體系圖(附件一)及評選指標說明表(附件二),審慎考量環境條件、開發潛力、開發執行等層面進行多準則決策。
(二)都市型園區依評選指標體系為基本架構,以精簡為 3
向度、8 準則、18 項指標並限縮各項指標之條件規範(規範說明表如附件三),審慎考量環境條件、開發潛力、開發執行等層面,以「園市一體、以軟扶硬、軟硬整合、推動產業升級,創新發展,擴展新技術運用領域及跨界人才網絡整合」之目標,進行多準則決策。
四、用地需求條件:
為能隨社會發展調適,宜將民情變化及環保意識之提升,納入審議作業考量。科管局應依下列之用地需求條件勘選評估後,提出合於條件之適當基地:
(一)用地條件
1.區位條件:請參據各級區域計畫之土地分區使用計畫及區域性部門計畫等上位計畫對適宜作為科學工業園區區位之指導原則,另鄰近工業區無閒置或未利用之土地狀況。
2.基地規模
(1)符合全國國土計畫 1,000
公頃總量限制,基地需求面積約(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公告)公頃。
(2)基地形狀應完整連接、形狀方整適合整體開發者。
3.土地取得:應考量土地取得成本及可行性,並可配合園區開發時程取得土地,以具下列條件者優先評估。
(1)公有及台糖土地比例較高者。
(2)私有土地容易取得者。
(3)既有建築物或聚落較少者。
(二)環境條件
1.自然條件:地形坡度平緩,平均坡度<15%為原則。
2.水源供應:需滿足用水推估需求量(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公告)萬
CMD;具有可配合園區開發時程,充份供應園區用水之既有水源、已核定新增水源或水源調度計畫。
3.電力供應:需滿足用電推估需求量(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公告)萬
kW;具有可配合園區開發時程,穩定供應園區用電之既有電源或已核定新增電源計畫。
4.污染排放:應考量基地下列條件:
(1)污水承受水體限制及排放距離、排放路徑、專管長度、及排放口位置、工程難易度、所需經費及民眾抗爭等。
(2)該區域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增量與其抵換來源取得程度、地方主管機關承諾或有關機關具體擬訂抵減方案可執行度等事項。需滿足推估排放需求量(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公告)(總懸浮微粒____公噸、二氧化硫____公噸、二氧化氮____公噸、揮發性有機物____公噸等項目)。
5.發展限制:
(1)不得位於:森林區、重要水庫集水區及相關主管機關依法劃定應予保護之地區。
(2)避免位於:斷層通過地帶、高速鐵路穿越地區、嚴重地層下陷區、易淹水地區、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軍事及飛航禁建區、經辦竣農地重劃之特定農業區、古蹟、遺址及文化景觀保存區、土壤液化地區。
(三)開發潛力
1.交通條件:應鄰近園區俾利管理與產業群聚,並具有可配合園區開發時程,提供園區聯外交通條件良好之既有道路系統、已核定交通計畫或可承諾建立完整路網者。
2.生活及研發機能
(1)距離實施都市計畫區 10
公里或車程 15 分鐘以內為宜。
(2)鄰近既有大學或研究機構。
(四)開發執行
1.財務負擔:應評估可降低開發單位財務負擔之可行開發方案或合作方式(含地方政府開發成本預估)。
2.行政配合與承諾:應提出地方政府行政配合與承諾事項說明,包括承諾協助用地取得、取得用水(含再生水)、用電等之同意供應文件、承諾協助取得開發園區排放量等。
五、可行性評估報告書內容要求
(一)基本說明
1.每一基地可行性評估報告書應單獨編製成冊,內容宜以圖表及量化等方式簡要、精確說明,頁數不得超過 100
頁(含圖表,不含封面、目錄、附件)。
2.可行性評估報告書應統一採 A4
直式橫書繕打、雙面印製依序編製頁碼,必要圖說得以 A3 尺寸繪製。
3.可行性評估報告書首頁應由科管局正式發函提送。
4.可行性評估報告書隨函檢送 1
式 20 份,並提供電子檔光碟片3份(包括*.doc
檔及*.pdf 檔)。
5.可行性評估報告書之附圖應標示指北及比例尺,附表應標示單位。
6.科管局應對可行性評估報告書內容及資料之正確性及真實性負責,並應依諮詢會之意見進行補充、釐清或修正。
(二)撰寫章節及內容(都市型園區依附件三相關條件規範撰寫)可行性評估報告書應依下列規定章節順序編排及內容要求撰寫,並檢附應備圖表資料:
1.基地基本資料
(1)開發定位與目標產業:擬爭取設置之科學園區定位,以及預定引進產業類型或旗艦廠商對象說明。
(2)基地位置(附圖:基地位置圖)。
(3)土地權屬、地價(附圖:土地權屬分佈圖,附表:土地權屬及地價統計表,附件四:土地清冊)。
(4)土地使用分區與編定現況(附表:土地使用分區與編定統計表)。
(5)土地使用與地上物現況(附圖:基地現況及地上物分佈圖、現況照片)。
(6)基地周邊道路及相關計畫(附圖:周邊道路系統圖、半徑10
公里內相關計畫位置圖)。
(7)鄰近工業區有無閒置或未利用之土地狀況。
2.基地環境條件
(1)區位環境
1.1
面積規模與使用性:至少應說明基地面積大小、長寬尺度、周界形狀、是否夾雜有局部無法開發利用土地與未來可能擴展腹地(附圖:基地範圍圖)。
1.2
水資源及電力供給條件:至少應說明區域水源及電力供需狀況、既有或新增是否可充份供應園區需求,並納入規劃以再生水或海水淡化作為水源,或交換其他事業自來水水源(附圖、文件:水源位置圖、電力供給證明文件)。
1.3
與上位計畫指導契合性:至少應說明基地是否符合各級區域計畫之土地分區使用計畫及區域性部門計畫之指導原則。
(2)自然環境
2.1
地形及地貌條件:至少應說明基地及鄰近地區之地形地勢、高程、坡度、氣候、地質、水文、排水等條件以及土地原利用事項調查(附圖:基地排水系統圖)。
2.2
可能環境災害:至少應說明基地及鄰近地區之斷層、淹水、振動、地層下陷、土壤液化等可能環境災害以及因應氣候變遷調適能力(附圖:基地可能環境災害分析圖)。
(3)限制環境
3.1
環境敏感區位之避免:至少應調查基地是否有位於不可開發區及環境敏感區位,如有位屬環境敏感區位者,並應說明相關相關對策或因應措施(附件五:環境敏感區位調查表)。
3.2
空氣污染源之避免:至少應調查並說明基地半徑 1 公里內是否鄰近農畜養殖場所、大型煙囪、重工業設施等空氣污染源,並評估溫室氣體、空污排放量依政策環評條件之排放容許餘裕(附圖:基地空氣污染源分佈圖)。
3.3
文化遺址及資產之保護避免:至少應調查並說明基地內是否有文化資產保存法所指之古蹟、遺址及文化景觀等應予保存之文化資產分佈,以及調查是否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等土地利用相關規定(附圖:基地及周邊文化資產分佈圖)。
3.4
環境涵容能力:基地環境背景依政策環評評估是否尚有空氣污染、水污染等環境負荷涵容量,並評估溫室氣體排放容許餘裕。
3.基地開發潛力
(1)交通環境
1.1
與園區近便性:至少應說明基地與所轄園區管理局之行車距離及車程。
1.2
聯外交通近便性:至少應就基地周邊道路系統或已核定交通計畫情形,說明可供基地聯外之道路名稱及寬度,以及基地與最近高速公路交流道、高鐵車站行車距離及車程(附圖:基地聯外交通系統圖)。
1.3
國際運輸近便性:至少應說明基地與最近國際機場、國際港口之行車距離及車程。
(2)產業環境
2.1
既有產業發展基礎:至少應說明基地半徑 10 公里內之科學園區、加工區、工業區等產業園區開發使用情形,基地所在縣市產業發展情形、各鄉鎮之登記工廠家數及工商及服務業企業單位數(附圖:基地周邊產業園區分佈圖,附表:各鄉鎮登記工廠家數及工商及服務業企業單位數統計表)。
2.2
形成科技產業聚落潛能:至少應說明距基地最近既有科學園區距離及距現在產業聚落之距離,以及基地未來發展科學園區之產業聚落優勢與潛力。
2.3
開發便利性:至少應說明基地完整且屬開發中或已開發完成工業區之可利用面積比例。
(3)研發及人力環境
3.1
學術科研機構:至少應說明基地半徑 10 公里內與科學工業相關科技之大專校院及研發機構情形(附圖:學術科研機構分佈圖)。
3.2
人力資源供應:至少應說明基地所在縣市各鄉鎮市之技術性人力(專科及以上人口數)、研發性人力(研究所及以上人口數)之情形,與未來發展科學園區吸引人才之優勢條件(附表:各鄉鎮技術性及研發性人力資源統計表)。
(4)生活環境
4.1
都市機能:至少應說明基地周邊都市化地區(都市計畫區及人口數,含年齡層分布)分佈情形,基地與實施都市計畫區之距離與車程,及基地所在地之都市階層(附圖:基地周邊都市化地區分佈圖)。
4.2
教育設施:至少應說明基地周邊及鄰近實施都市計畫區教育資源,以及半徑 10 公里內之幼稚園、國中、小學分佈情形及校數(附圖:基地周邊教育設施分佈圖)。
4.3
醫療設施:至少應說明基地周邊及鄰近實施都市計畫區醫療資源,以及半徑 10 公里內之地區醫院、區域醫院及醫學中心分佈情形及家數(附圖:基地周邊醫療設施分佈圖)。
4.4
文化休閒設施:至少應說明基地周邊及鄰近實施都市計畫區文化休閒資源,以及基地半徑 10 公里內之藝文活動場所、觀光遊憩據點及大型公園綠地等設施(附圖:基地周邊文化休閒設施分佈圖)。
4.開發執行條件
(1)開發配套措施
1.1
鄰近居民關心項目:至少應說明基地聯外道路規劃及改善程度,各項污染防制措施規劃(附圖:基地聯外交通改善規劃圖)。
1.2
水電設施配合性:至少應估算基地配合園區開發之用水、用電需求量,並說明區域性供水計畫可行之水源供應及調配能力、電力設施分佈情形及供應能力,與取得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共識情形,及基地內外再生能資源之建設和抵換建議方式(附圖:基地水電供應設施規劃圖)。
1.3
環保生態配合規劃:至少應說明基地周邊污水承受水體條件、排放路徑、專管長度及排放口位置、工程難易度及當地共識情形等條件,廢棄物處理設施規劃情形及配合園區開發之處理能力。選址時檢視與環境敏感區位之相容性,並納入周遭環境生態評估;另需具體擬訂空污抵減方案(附圖:污水承受水體及排放專管路線圖)。
1.4
周邊地區整體發展配合性:至少應說明基地周邊地區配合園區設置之相關基礎設施、支援服務體系及未來發展規劃(附圖:周邊地區整體發展規劃圖)。
(2)財務負擔
2.1
土地取得及開發成本:至少應估算土地取得(含地上物及拆遷補償)費用(附表:土地取得成本預估表)。
2.2
開發方式及政府出資金額: 至少應評估可降低開發單位財政負擔之可行開發方案或合作方式(含開發成本),並說明地方政府出資金額,提供為諮詢會進行後續財務評估之參考。
(3)執行能力
3.1
招商計畫:至少應說明廠商進駐意願調查結果、 預期招商成效及未來招商作業計畫。
3.2
土地取得難易度:至少應說明土地權屬、取得方式、拆遷安置措施、辦理時程及土地所有權人意向調查結果(包括地主同意配合開發意願、拆遷意願、合作開發意願或其他相關意向說明)。
3.3
行政配合與承諾:至少應說明地方政府行政配合與承諾事項,包括協助土地取得、建物拆遷之時程與安置措施、提供基地地籍圖、土地登記簿謄本、土地清冊、辦理基地之土地協議價購、徵收及相關協調作業、辦理基地之用地變更、地籍分割整理、釘樁等地政作業、負責排除用地取得過程中之民眾抗爭、聯外道路興闢及經費籌措、協助取得用水(含再生水)、用電等之同意供應文件、VOC
配合減量措施及承諾...等。
5.綜合分析
(1)主要優勢條件說明
(2)面臨課題及待協助事項
(3)其他相關說明
6.附件
(1)土地清冊(附件四)
(2)環境敏感區位調查表(應檢附函詢、查詢或說明相關檢視依據)(附件五)
(3)基地基本條件檢核表(附件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