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總結評估報告作業流程-科技發展計畫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行政院院授科會前字第1120004805號函修正
一、依據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為落實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以下簡稱編審要點)第十三點第二項總結評估報告送核定機關備查之規定, 爰訂定本作業流程。
二、 實施範圍
經行政院或行政院所屬部、 會、行、總處、署、院(以下簡稱各機關)核定且執行完成之中長程個案計畫(科技發展類),依本作業流程辦理。
三、 備查機關
(一)
符合前點之計畫者,備查機關為計畫原核定機關。
(二)
計畫屬各機關自行核定者,由原核定機關另訂作業流程。
四、 總結評估報告格式
(一)
符合第二點之計畫,其總結評估報告格式由國科會另行公告。報告提送機關得視實際執行情形及需要, 調整前開報告格式,並敘明調整原因。
(二)
國科會得視辦理總結評估之實際需要,適時修正報告格式。
五、辦理流程及時程
(一)
確認待評估計畫及複評計畫清單
1、 各主管部會應於計畫屆期之次年度(以下簡稱次年度)一月三十一日前, 盤點應辦理總結評估之行政院核定及部會自行核定之科技發展類中長程個案計畫,
並檢送計畫清單由國科會確認後定為待評估計畫。
2、 為辦理複評作業, 國科會應於次年度三月三十一日前就前目待評估計畫擇選複評計畫, 並通知待評估計畫主辦機關與主管部會。
(二)
複評作業
1、 行政院核定者, 由行政院交議國科會辦理複評作業, 但國科會執行之計畫, 由行政院辦理複評。由各機關自行核定者, 國科會得視計畫之重要性或執行期間之狀況,如輿情關注、具重大成果效益或計畫執行曾有相當落差等篩選原則,擇案複評。
2、 經擇選為複評計畫者, 由主辦機關提送報告予計畫主管部會初評, 主管部會於次年度六月三十日前將總結評估報告併初評意見函報行政院。
3、 屬跨部會之計畫者,由原計畫提報部會擔任主責機關, 彙總其他相關部會就本計畫之實施成效,提送總結評估報告陳報行政院。
4、 為強化複評作業專業評估, 國科會得邀集學者專家、行政院相關業務處、 財政部、主計總處等相關會審機關召開會議討論,並視需要加邀相關機關參與複評。
5、 複評時, 國科會得視會審機關建議,退請計畫之提報機關依限修正報告。
(三)備查
1、 各機關自行核定之計畫
(1)應由核定機關自行律訂備查作業流程完成備查。
(2)主辦機關應於次年度六月三十日前提送核定機關備查。
(3)核定機關應於次年度九月三十日前提供備查清單供國科會一併簽報行政院。
2、 行政院核定之計畫
國科會於次年度九月三十日前, 彙整前款規定之總結評估報告複評結果, 併前目之備查清單簽報行政院備查。
(四)上傳備查報告
審查結果依前款規定簽報行政院同意後, 由國科會代擬代判院稿函復各機關備查。 各機關據以於次年度十二月二十日前, 至政府科技計畫資訊網(GSTP)上傳備查後之完整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