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短期科研探空火箭發射場域管理及申請使用要點
111年8月1日科會前字第1110048751B號令訂定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使指定之短期科研探空火箭發射場域之申請使用有所依循,並維護發射作業安全,妥善管理發射場域,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科研探空火箭:指執行本會補助、委託或出資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之執行研究發展單位或其受委託單位(以下簡稱申請人),進行技術驗證或科學實驗之發射載具。
(二)短期科研探空火箭發射場域(以下簡稱發射場域):指本會指定並公告,作為科研探空火箭發射使用之場域。
三、本會為發射場域管理單位,辦理審查使用申請、營運及管理事宜,並由專責法人協助辦理相關作業。
前項發射場域之營運及管理,應兼顧當地居民權益並符合相關法令。
四、專責法人為協助辦理前點第一項相關作業,應設立專案組織,並協助發射場域營運管理及安全計畫之擬定。
前項營運管理及安全計畫,應送本會核定後據以實施。
五、申請人申請使用發射場域,應依「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以下簡稱登錄辦法)辦理登錄,並應依「發射載具發射許可及太空事故處理辦法」取得發射許可;或同時檢附辦理登錄及發射許可之申請資料一併提出申請。
六、發射場域申請使用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應填具申請表(如附表一),並檢附登錄完成證書、發射許可及其他本會指定資料,於預定發射日三十日前向本會提出發射場域使用申請,副本送專責法人。
(二)同時辦理登錄及發射許可者,應填具申請表(如附表一),並檢附本會指定資料,依登錄辦法第七條所定期間,向本會提出發射場域使用申請,副本送專責法人。
(三)申請文件有欠缺或提供資訊不足,本會得通知限期補正;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到場說明。
七、發射場域之申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不予受理:
(一)未依本要點所規定之時間提出申請。
(二)申請使用發射場域之申請文件有欠缺或提供資訊不足,經通知限期補正一次,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仍不完全者。
八、申請人應至遲於場域佈置前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並於本會同意之發射日期及時間內,實施發射。
發射日期及時間有變更者,申請人應於預定變更發射日三十日前,檢具變更申請表(附表二),向本會申請變更,並於本會同意變更後,方得實施發射。
第一項保證金於發射活動結束後,經確認申請人無第十四點所列情事之一,且無待辦改善事項者,無息退還保證金。
九、場域勘察及佈置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申請人勘察發射場域時,應會同專責法人辦理。申請人於使用期間應指派負責人,與專責法人保持連繫,本會得要求申請人配合場域實際狀況,機動調整場域佈置。
(二)申請人進行場域佈置及撤場,應先通知專責法人始得為之。未經本會同意,不得變更或破壞原有設施或公物,或增設任何裝置設備。
(三)如需張掛宣傳標語(幟)、海報及設置文宣品,其型式應經專責法人同意並在指定地點或位置為之。
(四)使用場地之公物,應盡善良管理人維護之責。
十、發射作業期間,申請人應依發射許可之相關許可內容執行工作,並配合本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地面安全作為:申請人完成科研探空火箭與科學酬載測試並運抵射場區域後,須依發射許可所規劃之各項地面操作安全事項執行,以確保火箭於地面作業與測試之安全性。
(二)空域安全作為:須申請空域管制,並運用各情資系統監看公告管制空域,隨時確認無飛行器誤闖,如遇緊急狀況應立即聯繫相關權責單位協助處置。
(三)海域安全作為:須透過申請發布航船布告、發布廣播信息、運用海巡、岸巡情資系統等方式,促使航行船隻避開此海域,落實火箭落點區船隻淨空,如遇緊急狀況應立即聯繫相關權責單位協助處置。
(四)無線電頻譜安全作為:如有必要,須配合要求,指派專人負責發射期間電磁輻射頻率(段)蒐集、分析與彙整,進行頻率監控以防干擾。
(五)周邊區域交通與人員安全作為:維持發射地點半徑至少一公里內為射坪區域之道路與安全維護。
(六)無人機作業安全作為:發射作業期間如有施放無人機者,應依據「民用航空法」、「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等法令辦理。
(七)緊急事故處置作為:如有發生緊急事故,應確實執行緊急應變程序,即時通知醫療、警政或消防單位協助災害救助。
(八)職業安全衛生作為:須遵循職業安全衛生法等法令要求,使參與發射任務人員免於發生職業災害。
(九)其他法令規定應遵循事項。
十一、申請人應於發射日前,完成購置適當之責任保險或提供財務保證。
前項保險或財務保證期間應包含準備作業期間、實施發射期間及場地復原期間,其保險或財務保證內容應涵蓋於事故發生時可能造成第三人之人身及財物之損害。對於參與發射任務人員亦須投保傷害保險。
前項責任保險契約簽署後,應於發射日前十四日,將契約副本送交主管機關核定。
十二、發射實施後,申請人應負責場域之清潔及復原,如有汙染、毀損或遺失相關設施或公物等,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責任。
十三、專責法人應協助隨時查核申請人有無依發射許可之作業方式執行發射相關事項,如有違反或發生緊急事故致影響發射安全之情形,得先行要求暫停發射,並將結果通報本會,作為本會是否命令停止發射之考量。
發射作業期間發生安全事故時,申請人除應依相關法律負賠償責任外,並應立即中止發射且主動通報事故之發生及後續處理事宜。
十四、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本會得停止其使用發射場域,並得於二年內不受理其場域使用申請,且所繳保證金不予返還:
(一)未經同意使用危險物及有害物,包含但不限於火藥、石油、氣體及毒性化學物質。
(二)以發射活動為名從事販賣、促銷、商業性、廣告等行為者。
(三)活動內容與申請內容不符。
(四)活動內容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
(五)無故未於許可發射日內發射者。
(六)違反本要點第八點、第九點、第十點或第十二點規定。
十五、本會得請專責法人協助派員勘查發射場域使用情形,如發現有被占用、毀損或侵害等不法情事時,應立即通報本會並協助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通知行為人限期拆除占用物或修復受損之場域設施或公物。
(二)違反相關法律或土地使用管制者,通知該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三)以民事訴訟排除占用或追究不當得利、侵權行為之責。
(四)如涉及刑事犯罪,應依相關刑事規定移請警察機關偵辦或逕向地方檢察署提起告訴或告發。
十六、申請使用發射場域應以發射科研探空火箭為目的。
申請人若有前項使用目的外之用途,應於事前以書面敘明具體之使用目的、方式及時間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依相關法令審酌後,函復是否同意使用;其須徵詢或會商相關機關(構)、民間組織團體、學者專家之意見者,得由專責法人協助辦理之。
十七、本要點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