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南部智慧生醫產業聚落推動計畫補助經費支用單據查核實施要點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行政效能,簡化南部智慧生醫產業聚落推動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補助經費支用單據之查核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執行本計畫補助之機構,經本局同意者,所執行補助經費之支用單據,得辦理實地查核。
三、執行機構辦理補助經費之相關會計業務,應依相關會計法規、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補助本計畫實施要點、會計編列原則及查核準則作業手冊(以下簡稱本計畫作業手冊)之相關規定辦理。
四、執行機構辦理採購事項,應依「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規定辦理採購程序及審核事宜。
五、執行機構應於各補助經費執行期滿後,於各補助經費結報期限內,依本局補助本計畫實施要點、作業手冊規定辦理經費結案事宜,如有結餘,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一併繳回。
六、計畫支用單據經本局同意實施實地查核者,應依規定於每半年函送該計畫執行進度報告及每季提送經費使用報告,支用單據則由執行機構依各會計科目裝訂備查,本局得視需要不定期查核相關支用單據,執行機構應予配合,不得拒絕。
七、計畫支用單據,執行機構應妥慎保管。查核後之支用單據、經費決算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執行機構應依其主管機關所定法規(如商業會計法、財團法人法、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等)及會計制度等相關規定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十年,必要時本局得要求執行機構繳回支用單據,執行機構應予配合,不得拒絕。
計畫支用單據之保管,如有遺失、損毀等情事時,執行機構應即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局,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對該案件或執行機構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受理本局所推動之各類生醫補助計畫申請1至5年。
執行機構若經解散、撤銷、廢止登記或經本局核准廢止出區者,應將受補助計畫之補助款支用單據正本與自籌款支用單據影本彙訂成冊,並於解散、撤銷、廢止登記或經本局核准廢止出區前函繳本局保管。
八、留存於執行機構之支用單據保存期限屆滿者,其銷毀程序,除有關未了債權債務或因案應續予保存之情事,不得銷毀外,應依其主管機關法規及會計制度等相關規定並經函報本局備查後始得辦理銷毀。
九、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應依本局補助本計畫實施要點、本計畫作業手冊及相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