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供服務並維護所屬停車空間及設施,特訂定本要點。
二、行政大樓及工商服務大樓(以下簡稱本大樓)地下1、2樓之停車空間,由本局統籌管理。
三、本大樓停車場開放時間,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上班日6時至23時止,及非因天然災害停止上班日之星期六7時至20時止;收費時段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上班日8時至18時止。
四、車輛進入停車場應開啟大燈、遵循速限並依標示行駛,停車應停放於停車格內,不得任意停放及妨礙通行。
五、停車場內禁止吸煙、洗車等與停車場目的無關之任何活動。
六、車輛內嚴禁放置任何易燃及爆裂物品。
七、進入本停車場停車(含機車)之民眾,於收費時段內自停車時起至離場未滿1小時,及持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者均不計費;汽車停車逾1小時者,每30分鐘(未滿30分鐘者以30分鐘計)計收場地清潔維護費新台幣10元;第3小時起每30分鐘收費新台幣20元;機車停車採每日每次計費20元,隔日另計。
八、本局員工及進駐工商服務大樓廠商依租用面積取得核配停車位者得免計費;配合本局辦理園區發展業務出席相關活動,經個案核准者亦同。進駐工商服務大樓之廠商及員工得另租用月租型停車位。
九、排氣量250CC(含)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得停放於汽車停車格內,進出本停車場及繳費方式均比照汽車方式辦理。
十、來賓離場前應至收款機繳費後10分鐘內離場;但屬免收費對象之來賓,應於離場前取得本局之證明,至停管處登錄後離場。
十一、如因管制設備故障無法按時駛離,應立即通報相關人員處理並凍結收費計時,若未通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折減停車計費。
十二、本大樓停車場僅供停車之用,對車輛或車內物品不負保管責任。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局之意外事故所致之損害,亦同。
十三、駕駛人如毀損本大樓設備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駕駛人在停車場內發生車禍事故者,由駕駛人報警處理或雙方合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