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職
務宿舍之借用及管理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宿舍申請資格如下:
(一)以本局編制內人員因職期輪調、職務特別需要或服務偏遠地區,
有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身心障礙賴其扶養之已成年子女隨
居任所者為優先。無上述眷屬隨居任所且任職達一年以上者,亦
得借用之。
(二)本局編制內人員,其本人或配偶,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不得
申請借用職務宿舍;已借用者,應於獲輔助、補助、安置或承購
後三個月內騰空遷出,交還本局:
1.曾獲政府輔助、補助購置或承購住宅,包括曾獲政府負擔補貼
利息之輔助、補助購置住宅貸款及曾承購政府興建優惠計價之
住宅等。
2.曾獲公有眷舍處理之一次補助費,或配住眷舍經核定騰空標售
而未依規定期限遷出。
3.曾獲公有眷舍現狀標售得標人安置處理。
(三)有前款各目情形之編制內人員,因職務性質特殊或其他特殊情形,
有借用職務宿舍之需要者,得專案層報行政院核准借用職務宿舍。
三、宿舍借用程序如下:
(一)申請分配應備妥戶口名簿影本,填具借用宿舍申請單(附件一)及
職務宿舍積點表(附件二)送事務管理單位辦理登記。
(二)事務管理單位受理登記後即依有關資料會同人事室審查積點數後,
簽報局長核定。
(三)事務管理單位於局長核定後通知宿舍借用人(以下簡稱借用人),
借用人應於接獲通知日起十五日內與本局簽訂職務宿舍借用契約
(附件三)、辦理公證等借用手續並遷入。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簽
報局長核准延期遷入者外,未依限遷入者,以放棄論。
前項第三款借用契約所需公證費用,由借用人負擔。
四、借用人調職、離職、停職、留職停薪或退休時,除法律或宿舍管理手
冊另有規定外,應在三個月內遷出;受撤職、休職或免職處分時,應
在一個月內遷出。在職死亡時,其遺族應在三個月內遷出。但借用人
因養育三足歲以下之子女依法留職停薪者,不在此限。
借用人違反前項規定,屆期不遷出者,應依借用契約辦理;其為
現職人員者,並應議處。
五、借用人搬離宿舍時,應通知事務管理單位,並點交所借宿舍,如有毀
損應負賠償或修繕之責。
六、借用人應自行負擔水、電、燃料費及管理費。宿舍管理費由出納按月
扣繳。
七、本局對宿舍使用之情形得派員調查,借用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借用人違反本要點第四點、第八點以外相關規定,經本局通知改
善,而未於期限內改善達三次者,本局得終止借用契約,借用人不得
異議。
八、本局宿舍限借用人使用,借用人不得將宿舍出分租、轉借、轉讓、閒
置、增建、改建、經營商業或作其他用途。
借用人違反前項規定,本局得終止借用契約,借用人應立即遷出
交還宿舍。
九、宿舍內外應經常保持整潔,其整潔事項應由借用人自行辦理,若因天
災、事變及其他不可抗力致遭受損壞者,應會同事務管理單位填報災
害狀況,經局長核定後辦理修繕。
十、借用人如自費修繕宿舍,應填具宿舍自費修繕申請單(附件四),送請
事務管理單位核簽局長批准後方可辦理;遷出時,應歸管理機關所有,
借用人不得拆除,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本局補償。
十一、宿舍借用人逾期不交還借用之宿舍時,經協調無效者,本局將依法
訴追,並追償其不當得利。
十二、本局提供職務宿舍基本生活必備之設備及家具,並視經費狀況依職
務宿舍設施配備表(附件五)所列種類及數量供借,借用人不得指定
添置。
借用人得按本局供應設備及家具、數量,填具職務宿舍設施配
備借用申請單(附件六),送經事務管理單位填發家具借用登記卡後,
撥交借用人簽收。
宿舍借用人搬離宿舍時,應通知事務管理單位,並將所借宿舍、
設備及家具點交清楚。如有短缺或故意毀損者,應依規定賠償。
十三、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宿舍管理手冊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