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新創事業、學研機構及南部地區公司,投入智慧機器人相關之產品技術開發、自造、與創新創業活動,並鏈結「南部科學園區(以下簡稱南科)智慧機器人創新自造基地」之場域設施與加速器資源挹注,提供新創事業創業輔導、業師資源、產業鏈結以及資金媒合等資源,引進新創事業進駐園區,使技術根留園區,加速園區創新發展,同時促進自造基地之活絡發展及智慧機器人自造成果產業化,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執行機構:指申請機構獲本局核定補助者。
(二)自造基地:指本局設置之智慧機器人創新自造基地。
(三)南部地區:指雲林縣以南各縣市,包含雲林縣、嘉義縣(市)、台南市、高雄市、屏東縣、澎湖縣。
(四)分項計畫:指產業鏈結型計畫項下由新創事業、學研機構執行之計畫。
(五)新創事業:依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未滿八年且具創新關鍵技術或服務之公司;或因產品、服務、技術之性質,致開發或上市期程較長,經本局認定之公司。(屬外國公司在台設立登記分公司者,其公司設立年限以外國總公司設立年限認定之。)
(六)主導公司:指產業鏈結型之申請公司,依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在南部地區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且其財務狀況符合公司淨值(股東權益)為正值及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者。
(七)學研機構:指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下簡稱大專校院)及公立研究機關(構)。
(八)計畫主持人:指主導公司或新創事業之經理級以上在職人員,其在職期間須涵蓋補助計畫全部期程者。
(九)分項計畫主持人:
1.新創事業適用前款之規定。
2.學研機構為符合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三點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之資格相關規定者。
三、補助計畫領域、類型及補助項目如下︰
(一)補助領域範疇:智慧生醫、智慧製造、無人機、金融科技(Fintech)、智慧農業、AIoT(人工智慧+物聯網、智慧城市)、XR
延展實境(VR、AR、MR)、或其他與AI(人工智慧)或機器人相關領域。
(二)計畫類型:
1.新創事業型:鼓勵新創事業落地南科及鏈結南部地區產業投入智慧機器人相關研發,由新創事業單獨提出申請,須針對本計畫規範之補助項目至少三項提出規劃之執行內容,且須於計畫執行期間使用自造基地場域軟硬體設備。
2.產業鏈結型:鼓勵公司與至少一家新創事業合作,或公司與至少一家新創事業及至少一間學研機構合作組成聯盟型態,鏈結南部地區產業投入智慧機器人相關研發,進行主導公司內部創新,由主導公司提出申請,須針對本計畫規範之補助項目至少三項提出規劃之執行內容,且須於計畫執行期間使用自造基地場域軟硬體設備。
(三)補助項目:
1.新創事業型:鏈結自造基地資源進行智慧機器人相關研發,辦理以下項目至少三項,並與南部地區產業鏈結、合作,對南科產業產生擴散效益:
(1)快速試製、雛型品開發。
(2)驗證商業可行性並達最小可行性之產品或服務。
(3)產品或技術驗證、測試、認證。
(4)產品或技術加值、推廣。
(5)商業模式建立、市場調查及分析。
2.產業鏈結型:鏈結自造基地資源進行智慧機器人相關研發,辦理以下項目至少三項,對南科產業創新發揮效益:
(1)快速試製、雛型品開發。
(2)驗證商業可行性並達最小可行性之產品或服務。
(3)產品或技術開發、驗證或測試。
(4)產品或技術加值、推廣。
(5)商業模式建立、市場調查及分析。
(6)技術移轉。
(7)其他經審核小組認可之方式。
四、執行期間:
本計畫執行期間依當年度公告,最多為一年。
申請機構不得以相同內容執行其他政府補助計畫、不得重複支領政府補助款,如經發現查證屬實,將不予簽約、終止計畫、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
五、本局得視計畫執行所需,委託一個至數個具不同專業之行政、技術實務或產業推動經驗之單位成立計畫辦公室,辦理下列事項:
(一)自造基地場域維運、社群凝聚、營運推廣擴散及加速新創事業與新創團隊培育與輔導。
(二)補助計畫管控作業:
1.研擬計畫申請文件、申請案之受理、審查、督導及考核。
2.計畫相關申請資格、簡報審查、實地訪視等作業。
3.經費核銷、變更作業及補助款原始憑證審查。
(三)其他與本計畫相關之作業。
前項第二款經本局委託成立計畫辦公室辦理補助計畫管控作業之單位,不得申請計畫補助。
六、申請機構應於本局公告受理申請期間內詳繕補助計畫申請書,函送本局或計畫辦公室。
補助計畫申請書文件不全或不符規定者,經計畫辦公室通知申請機構限期補正而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不予受理。
七、新創事業型計畫補助總額以不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為限且不得超過所申請計畫經費總額之百分之五十,不足部分由申請機構以自籌款支應。
產業鏈結型補助總額以不超過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為限且不得超過所申請計畫經費總額之百分之五十,不足部分由申請機構以自籌款支應。
產業鏈結型計畫,其新創事業補助款應不得低於補助總額之百分之二十;如同時與學研機構合作,其學研機構補助款應不得低於補助總額之百分之二十。
本計畫補助款如有預算被刪減或其他不可歸責之因素,本局得依實際業務執行所需,調整計畫補助額度,執行機構不得對本局提出損害賠償或其他任何請求。
計畫結案時,得於原核定補助款額度內依實際支用經費辦理結報,尚有結餘款應繳回本局。
八、本局應就補助計畫申請案,召開審核小組為下列之決議:
(一)補助計畫申請案之核定。
(二)補助額度之核定。
(三)其他與本計畫相關之重要事項。
審核小組召集人由本局局長擔任,並得置副召集人一名至二名,委員若干名﹔委員均為無給職。審核小組如有對外行文之需要,應以本局名義行之。
九、補助計畫之審核程序與審查重點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程序:
1.初審:計畫辦公室於接獲申請書後,應即按各申請案件之領域特性,辦理資格及技術審查。
2.審核小組複審:計畫辦公室應將前款初審結果交付本局,本局應召開審核小組決議,並要求計畫辦公室到場簡報;必要時,亦得要求各申請補助計畫主持人列席簡報。
3.核定及退件:經審核小組決議通過之補助計畫,由本局發函通知辦理簽約程序。若未通過計畫補助,得於接獲本局通知之日起ㄧ個月內要求發還申請文件,本局及計畫辦公室各得保留一份,其餘發還。
(二)審查重點:依當年度公告。
(三)本要點補助計畫之審查結果,不受理申覆。
十、計畫經費得依下列項目編列:
(一)人事費。
(二)消耗性材料或原材料費。
(三)設備使用費(限自造基地或經自造基地轉介之設備,新創事業型計畫本項經費編列需占補助款百分之二十以上)。
(四)國內差旅費。
(五)其他與新創事業發展或公司內部創新有關之研究或活動所需費用。
(六)設備攤銷費。
(七)行政管理費。
計畫經費得編列項目與金額上限,以會計編列原則及查核準則作業手冊訂之。
十一、申請機構應於接獲簽約通知函起一個月內檢具契約書,由計畫辦公室初審後函轉本局審核辦理簽約手續;屆期未辦理簽約者,申請機構得敘明理由函請計畫辦公室審查並轉請本局同意延長簽約時程,惟延長期限以十五日為限,屆期仍未辦理簽約者,補助計畫應予註銷,申請機構於一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補助計畫。
十二、結案驗收查核指標:
(一)新創事業型:於計畫執行期間內,達成下列二項:
1.應有與南部地區產業鏈結之相關實績,達成下列至少一項實質合作:
(1)技術開發。
(2)產品開發。
(3)獲致訂單。
(4)技術移轉。
(5)獲合作單位投資。
(6)獲合作單位併購。
2.應達成下列條件之一:
(1)獲得自造基地加速器接受,簽署輔導合約,合約期間至少一年。
(2)於南科完成(分)公司設立登記。
(二)產業鏈結型:
1.於計畫執行期間內,達成下列至少一項:
(1)技轉新創事業技術至少1
項。
(2)投資所合作之新創事業。
(3)併購新創事業成立新部門。
(4)成立新創事業。
2.計畫合作之新創事業,於計畫執行期間內應於南科完成(分)公司設立登記。未完成者,不予核撥新創事業之第二期補助款;如新創事業經主導公司併購而公司主體不存在者,不在此限。
十三、補助款撥款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執行機構應設立補助款專帳管理。
(二)計畫補助款撥付期程:
1.第一期款:執行機構於簽約後,得檢附收據或發票,函請計畫辦公室轉請本局審核撥付核定補助款之百分之五十。
2.第二期款:執行機構提送全程報告經驗收查核審查通過且經本局同意後,得檢附收據或發票,函請計畫辦公室轉請本局審核撥付核定補助款之百分之五十。驗收未通過者,辦理計畫終止,不予核撥第二期補助款。
(三)補助款原始憑證實施就地查核者,依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推動園區智慧機器人創新自造基地補助計畫補助經費原始憑證就地查核實施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十四、補助計畫執行期間,如有計畫內容變更、補助項目經費流用、計畫執行提前終止等情事,應依據本要點、會計編列原則及查核準則作業手冊、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及契約書等相關規定,於補助計畫執行期間內由執行機構向計畫辦公室申請辦理,由本局核定;惟執行機構不得申請計畫展延。
有關違約之處理,悉依契約書相關規定辦理。
執行機構於補助計畫執行期間滿四個月之日起三十日內,應填報計畫執行期中進度狀況報告及補助款使用明細表,提供本局查核。本局並得隨時洽請執行機構提供有關執行情形書面資料。
補助計畫執行期間內,本局得派員或組成查核小組實地查核計畫之執行概況並稽核補助經費之實際支用情形。執行機構對於查核小組所為之查詢、查閱,負答覆之義務。執行成效不彰者得終止補助。
補助計畫執行期間內,執行機構若遇有困難,可向本局書面申請終止補助計畫,經實地查核補助計畫執行現況且經本局同意後,執行機構應將實際支用經費辦理結報,未執行部分則繳回已撥付款項。
十五、補助款之使用及補助計畫執行如有缺失,經實地查核確認屬實後得以扣款,另有情節重大屬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本局決議解除或終止契約,
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該執行機構依情節輕重於一年至五年內不得申請本補助計畫:
(一)補助計畫經費挪為他用、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者。
(二)發現執行機構有重大財務異常,無法回覆或答辯者。
(三)整體進度落後達百分之二十五,計畫執行期間仍無法執行完成補助計畫,或無正當理由停止執行補助計畫。
(四)計畫執行項目與原核准補助計畫存在嚴重差異。
(五)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政府機關提出申請補助,已領有其他政府機關補助金額者。
(六)其他經實地查核認定屬情節重大者。
十六、補助計畫執行完成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結案:
(一)提交計畫全程報告及補助款決算報告:執行機構應於補助計畫執行期程屆滿時,彙整計畫全程報告六份,連同補助款決算報告,函送計畫辦公室審查轉請本局備查。
(二)結案驗收查核:由查核小組驗收補助計畫成果;倘經查核小組認定成效不佳,經決議確認後,本局得追回或終止撥付補助款,未執行部分應追回已撥付之款項。
(三)成果發表:本局對於計畫及成果有發表權。
(四)本局得要求執行機構配合辦理本補助計畫相關會議、宣傳、交流或展示等活動。
十七、執行機構執行本補助計畫所獲得研發成果之歸屬、管理及運用等相關事宜,依科學技術基本法、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科技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執行機構執行本補助計畫因管理或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授權金、權利金、價金、股權或其他權益之研發成果收入,依科技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之規定辦理。
執行機構對研發成果負管理及運用之責,並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科技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處理申請專利、技術移轉、專利授權等事宜。
執行機構計畫主持人於本補助計畫執行期間變更所屬單位時,其研發成果之歸屬、管理及運用等相關問題,由變更前、後所屬單位、計畫主持人及執行機構自行協調之,且變更內容應比照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之規定,並函報本局同意後辦理。
十八、執行機構執行本補助計畫時,如涉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者,準用科技部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規定處理。
十九、計畫辦公室及查核小組辦理審查作業時,委員及相關作業人員如涉及該補助計畫者,應依科技部審查獎勵及補助案件迴避及保密作業要點迴避審查。
執行機構執行本補助計畫須依科技資料保密要點、政府資助敏感科技研究計畫安全管制作業手冊及科技部審查獎勵及補助案件迴避及保密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十、執行機構未依規定辦理經費結報或繳交計畫全程報告者,本局得不再核給該執行機構本計畫之補助。經費結報或計畫全程報告不合規定,經本局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亦同。
二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科學技術基本法、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科技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科技部對各科學園區管理局辦理補(捐)助民間團體及個人業務管考作業要點、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本計畫補助契約書、會計編列原則及查核準則作業手冊以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