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科研產業化平台計畫作業要點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111年10月26日科會產字第1110066806號函訂定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速學術研究及國內產業發展與國際接軌,鼓勵學研機構組成科研產業化平台,提升研發價值,強化前瞻創新競爭力及人才培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申請機構:經本會核定為受補助單位,並符合下列規定者:
1.結合本會其他受補助單位至少四家為共同執行機構。
2.符合本計畫徵求公告之條件。
(二)計畫主持人:須為申請機構副校長或副首長以上能整合協調相關單位,以發揮最大效益。
(三)科研產業化平台(以下簡稱平台):由申請機構組織整合共同執行機構研發能量,指定專責單位,負責平台對外溝通、國際合作、人才培育、合作推動、研發成果探勘及商業化輔導事宜,強化研發成果布局及推廣運用。
三、計畫相關申請作業規定及申請期限,公告於本會網站,申請機構應於公告受理期間內向本會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計畫申請之執行期間,每期以五年為上限。
四、本會得依計畫之領域性質及特色,聘請企業界、學研機構、科技行政單位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委員會,以書面或會議方式就申請案之可行性、完整性、過往推動實績及經費編列合理性等事項,進行初審及複審。
五、本會得補助下列項目所需費用:
(一)業務費:
1.人力費:
(1)專任人員、兼任人員及臨時工資: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研究人力約用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2)業界專家:依申請機構聘任規定核實支給。
(3)研究法人人員借調或合聘至申請機構並支薪者,其薪資待遇得依原單位所訂薪資基準辦理。
(4)年終獎金:以每月薪資一點五倍編列。
(5)專、兼任人員及業界專家之勞健保、補充保費、勞工退休金(或離職儲金):依相關規定辦理。
2.耗材、物品、圖書及雜項費用:與本計畫直接有關之其他費用。
3.發明專利申請維護費用:執行本會補助計畫衍生之研發成果,其專利申請、補正申覆、領證、年費等官方規費、代理人費用及專利合作條約(PCT)申請布局之官方規費。本目費用不得流出至其他補助項目。
(二)國外差旅費:因執行本計畫需要赴國外或大陸地區之差旅費,出國種類限下列四項:
1.執行國際合作與交流。
2.出席國際會議。
3.出國參訪及考察。
4.參與國際展覽。
(三)管理費:為申請機構配合執行計畫所需之費用,以本會補助經費百分之十五為上限,由申請機構統籌支用,且不得違反政府相關規定。
申請機構應以本會前項補助經費以外自籌經費支應其餘不足之經費,自籌經費於計畫執行期間之總和不得低於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四十。
前項自籌經費得以下列方式作為出資。但不包括本會其他補助、委託或出資之經費:
(一)平台衍生收入。
(二)申請機構或共同執行機構之自籌收入。
(三)企業配合款。
(四)平台所需之必要人力費用。
六、申請機構所提計畫申請案經本會核定補助者,由本會與其簽訂合約,並由計畫主持人簽訂執行同意書。本會就計畫每年度補助經費,依下列條件分二期撥付:
(一)第一期款:於補助合約簽訂完成後。
(二)第二期款:執行滿六個月後繳交進度報告,進度報告經本會審查同意後,始得撥付第二期款。
七、申請機構應就本計畫補助經費及自籌經費專帳管理,以備查核。
申請機構及計畫主持人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不得將補助經費使用於核定目的外之其他用途。
八、經核定執行之計畫,由申請機構負責督導,並加強管考機制。
本會將依審查結果核定之查核點,進行期中執行成效之考核,並得於執行期間增訂查核點,作為計畫考核之依據。
計畫查核點之變更,應經本會同意,必要時本會得召開審查委員會審查。
申請機構就推動平台相關程序文件紀錄均應完整保存,作為本會定期或不定期考核之用。
九、計畫結束後三個月內,申請機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結案:
(一)至本會網站線上繳交計畫精簡報告及完整結案報告(電子檔)。
(二)依本會相關規定辦理經費結報,補助經費如有結餘應如數繳回。
申請機構應將產生之研發成果及對產業技術提升之績效等相關資料,另於本會網站線上辦理登錄作業。
申請機構對登錄內容,應負完全責任。如因涉及專利、技術移轉案或其他智慧財產權等,而不宜對外公開者,請勿將其列入報告。
十、本會就申請機構提供之進度報告、結案報告及績效登錄內容等,得進行查核及要求改善。
計畫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依審核結果予以追繳、核減已核定經費、要求更換計畫主持人、終止或解除合約:
(一)執行進度或經費動支落後,且未能改善。
(二)執行項目與補助合約及計畫書內容不符。
(三)計畫執行成效未達預期成果,經審查決議已無法改善。
(四)其他違反補助合約相關規定,情節重大者。
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準用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研究人力約用注意事項、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