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0 07:4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委員遴聘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科會前字第1110072496號函
法規體系: 前瞻及應用科技處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委員遴聘要點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1111124日科會前字第1110072496號函訂定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本會組織法第三條第二項之委員遴聘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委員由本會主任委員提請行政院院長派(聘)兼之,區分如下:

() 派兼委員:指就中央相關機關首長派兼之委員。

() 聘兼委員:指就研究機構首長、學者專家遴選聘兼之委員。

三、派兼委員之遴派,得就國家整體科技資源在中央各相關機關之配置,國家科學發展、技術研究與應用政策、計畫之審議及管理考核需求,國家重點科技領域等綜合考量。

四、聘兼委員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 學術成就卓越、熟諳國內外科學發展、技術研究或應用之研究機構首長或大學校長。

() 在科學發展、技術研究或應用具有特殊聲望、貢獻或影響力之產學研界學者、專家。

五、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委員由機關代表擔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遴聘為委員:

() 言行品德或聲譽不佳,有損形象。

() 於國內外曾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判決確定。

() 其他不適任或無法執行職務之情形。

委員遴聘後,本會發現委員有前項各款情形者,主任委員得提請行政院院長停派(聘)之。

七、委員出缺時,得視實際需要,由主任委員補提人選提請行政院院長派(聘)兼之,其任期至原任任期屆滿為止。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