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園區管理局投資審查作業要點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112
年 2 月 22 日科會產字第 1120010896
號函訂定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利所屬各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辦理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九條之園區事業、研究機構及創業育成中心之投資案件審查,規範相關作業流程及處理原則,以提升行政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投資申請案:指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一項所稱之園區事業、研究機構及創業育成中心有關投資事項之案件。
(二)專業機構:指管理局依產業特性,遴選進行投資申請案書面評估之公私立大專校院、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及政府機構。
(三)投資計畫:指園區事業、研究機構及創業育成中心投資申請時,所提送之投資計畫書內容。
三、管理局受理投資創設之投資申請案,審查流程如下:
(一)科學事業及創業育成中心之投資申請案,分初審及複審二階段:
1.
初審:由管理局送請三家專業機構書面評估。
2.
複審:由專業機構推派委員,管理局召開會議審查。
3.
如初審已獲專業機構一致推薦,得經內部簽核同意,免召開複審會議。
(二)提供科學事業營運、管理或技術服務之事業投資申請案,以會議方式審查;委員組成應包含至少二名外部專家學者、園區同業公會代表及管理局內部相關單位。
(三)研究機構投資申請案,由管理局進行內部審核。
(四)第一款至第三款申請案,經管理局內部審核通過後,提報本會科學園區審議會(下稱園區審議會)審議。
前項投資申請案如有涉及陸資來臺,管理局於審查前,應確認符合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及相關法規規定。
四、管理局受理投資申請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送專業機構書面評估,逕提報園區審議會審議:
(一)投資申請案係科學事業將其得獨立營運之一部或全部之營業,分割讓與新設之他公司,且該新設公司投資申請案之產品項目、技術等,與經核准之投資計畫相當者。
(二)投資申請案係園區外公司合併或收購科學事業,概括承受其全部之營業,且該併購公司投資申請案之產品項目、技術等,與經核准之投資計畫相當者。
(三)投資申請案係科學事業至他管理局所轄園區投資設立分公司,且該分公司投資申請案之產品項目、技術等,與經核准之投資計畫相當者。
(四)投資申請案係科學事業於投資計畫開始執行前,改由關係企業承接執行,且該關係企業投資申請案之產品項目、技術等,與經核准之投資計畫相當者。
前項投資案之產品項目、技術等與經核准之投資計畫顯有差異,或經受理申請之管理局認定有評估必要者,仍得送請專業機構書面評估。
五、園區事業、研究機構及創業育成中心之投資申請案屬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管理局核定後,提報園區審議會備查:
(一)園區事業間之合併。
(二)提高登記資本額。
(三)新增產品項目。
(四)園區事業投資計畫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四項以外之廢止投資核准情形。
(五)投資計畫於開始執行前,移轉至他管理局所轄園區執行。
(六)園區事業於他管理局所轄園區設置工廠、研發或營運據點之投資申請案。
(七)投資計畫改由園區外總公司或分公司繼受。
六、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園區事業投資計畫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