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11.09 20:3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部科學園區廢棄物清除處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4 年 12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南環字第 1140037544A號函
法規體系: 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法規功能按鈕區
                                南部科學園區廢棄物清除處理作業要點

一、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本局所轄各園區(以下簡稱各園區)環境保護工作,確立廢棄物清除處理作業執行方式與收費基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 廢棄物:指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及第十五條所認定者,含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

() 廢棄物產生源:指本局所轄各園區內產生廢棄物之家戶及事業。

() 資源再生中心(下稱資再中心):指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目規定於臺南園區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

三、 廢棄物產生源所產生之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及各園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之內容,妥善清除處理廢棄物,得交付資源再生中心清除、處理。

四、 廢棄物產生源應採垃圾子車或其他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方式貯存與清理廢棄物。

五、 本局為追蹤園區廢棄物清除處理作業是否符合各園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內容,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廢棄物產生源進行各項廢棄物清除處理流向之輔導檢核或索取相關資料。

六、 廢棄物產生源委託資再中心清理廢棄物前,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廢棄物清除處理申請,其廢棄物種類、性質、數量變更者,亦同。

() 廢棄物進廠申請表。

() 廢棄物基本資料表。

() 其他經本局指定之文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經本局同意後,得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 本局所屬業務單位。

() 本局委託辦理者。

() 進駐各園區之政府機關。

七、 廢棄物產生源委託資再中心清理廢棄物者,應辦理事項如下:

() 與本局簽訂廢棄物清除處理契約書。

() 於廢棄物進廠前,與資再中心協調廢棄物交付之時間及地點。

八、 有關廢棄物清除處理作業所需費用,依附表「南部科學園區廢棄物清除處理收費表」(以下簡稱收費表),報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備查後,由本局向廢棄物產生源及地磅使用者收費。

九、 如廢棄物產生源交付清除處理之廢棄物無法依收費表收費時,本局得依清除處理成本或參考園區外市價增訂清理單價,報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備查。

十、 本局於每年三、六、九、十二月底寄發前三個月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繳款單予廢棄物產生源辦理繳款,廢棄物產生源應於廢棄物清除處理契約書規定之期限內完成繳納,逾期者依前述契約書規定加收違約金。

十一、本作業要點訂定之南部科學園區廢棄物清除處理收費表之計收,每三年定期檢討一次,必要時予以調整。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