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人權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15年4月29日科會綜字第1150028108號函訂定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行政院人權保障政策,強化本會於推展業務時,落實人權保障措施,特設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人權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之聯繫窗口。
(二)本會人權保障議題之蒐集及擬議。
(三)本會人權保障業務之協調及督導。
(四)本會人權保障宣導之整合及分工。
(五)其他人權保障相關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派副主任委員兼任;一人為執行秘書,由本會綜合規劃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本會相關單位人員及學者、專家派(聘)任之。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ㄧ;外聘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ㄧ。
四、本小組原則上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如無提案亦得延至次一會議合併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及主持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不能召集及主持會議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五、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委員任期屆滿得續派(聘)任之,任期內出缺時,得予補派(聘),繼任委員任期至原派(聘)任期屆滿之日止。
六、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學者、專家或相關機關代表出(列)席提供諮詢或報告。
七、本小組幕僚業務由本會綜合規劃處辦理,綜理本小組行政業務。
八、本小組委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會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