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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5.04 17:2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人權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4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科會綜字第1150028108號函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處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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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人權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15429日科會綜字第1150028108號函訂定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行政院人權保障政策,強化本會於推展業務時,落實人權保障措施,特設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人權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之聯繫窗口。

()本會人權保障議題之蒐集及擬議。

()本會人權保障業務之協調及督導。

()本會人權保障宣導之整合及分工。

()其他人權保障相關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派副主任委員兼任;一人為執行秘書,由本會綜合規劃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本會相關單位人員及學者、專家派(聘)任之。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ㄧ;外聘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ㄧ。

四、本小組原則上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如無提案亦得延至次一會議合併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及主持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不能召集及主持會議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五、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委員任期屆滿得續派(聘)任之,任期內出缺時,得予補派(聘),繼任委員任期至原派(聘)任期屆滿之日止。

六、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學者、專家或相關機關代表出(列)席提供諮詢或報告。

七、本小組幕僚業務由本會綜合規劃處辦理,綜理本小組行政業務。

八、本小組委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會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