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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8.05 15:4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表揚廉能楷模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7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科會政字第1150053596號函
法規體系: 政風處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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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表揚廉能楷模實施要點

 115729日科會政字第1150053596號函訂定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為表揚廉能楷模,激發員工提升廉能崇法施政效能,促進機關建構誠信透明科研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每年選拔廉能楷模一次,以本會及所屬機關員工(含約聘僱、技工工友、駕駛、駐警及約用人員)為表揚對象。

三、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推薦為本會廉能楷模:

(一)維護政府採購品質:針對採購業務提出興利措施或預警作為;於專業性採購案件,獲採購主管機關選為優良採購人員或採購案件,或於採購程序中,發現異常或違失情事並能依法妥處者。

(二)發掘或協辦不法案件:配合辦理廉政專案稽核、清查或相關調查作業、主動發現或提供資料,因而發掘或偵破不法案件,或有效防杜弊端發生,對維護機關之廉能形象,具有貢獻者。

(三)行政透明節省公帑:研提具體業務防弊措施,如落實內部控制制度、陽光法案及提升行政透明度等經機關採用。執行職務時,有效防止貪瀆舞弊或節省公帑,於機關廉能風氣具有貢獻者。

(四)強化機關安全及保密措施:協助辦理機關設施安全維護工作,落實資訊安全稽核,於防範公務機密外洩著有績效者。

(五)提升政府機關廉能信譽:執行或監督重要業務,採取有效廉能措施,確有具體事蹟,對提升本會形象有重大貢獻者。

(六)其他廉能事蹟:如力行「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協助推動機關廉政宣導、廉能作為等,對提升國家或本會廉能風氣及形象,具有貢獻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推薦:

(一)最近二年內曾依本要點規定受表揚。但有特殊重大事蹟者,不在此限。

(二)最近三年內曾受平時考核記過以上之處分或考績曾列丙等。

(三)最近三年內曾受檢察機關起訴、緩起訴處分、刑事有罪判決或懲戒處分。

(四)經監察院彈劾、糾舉尚未結案。

(五)因違法失職等行為,正由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偵(調)查中、刑事法院審理或移送懲戒法院審理尚未結案。

五、選拔作業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推薦:

 1、各單位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就前一年(自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內具有第三點規定表揚條件之人員予以推薦,填具「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表揚廉能楷模推薦表」(如附表)送政風處彙辦。

 2、每單位推薦一人至三人,如無符合第三點所列事項之人員者,得予從缺。

(二)審查:本會各單位提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表揚廉能楷模推薦表」所列人員之廉能事蹟,先由本會政風處初步審核是否符合本要點之規定,再提請本會表揚廉能楷模評審小組(簡稱評審小組)進行評審。

(三)評審:

 1、評審小組由本會主任秘書、秘書處、資訊處、人事處、主計處、法規會及政風處等單位主管組成,由主任秘書擔任小組召集人辦理評審事宜,並由政風處負責秘書作業,必要時得增加相關成員。

 2、評審結果表揚名額以擇優審定不超過五人為原則,評審小組亦得斟酌廉能事蹟適度增加表揚名額。

(四)核定:經評審小組審定之廉能楷模人員,由政風處簽報主任委員核定後,於公開場合予以表揚,頒發獎狀(牌)及新臺幣五千元以下等值之獎品(券),以資獎勵。

六、評審人員如有行政程序法所定各項迴避事由,應行迴避。

七、受推薦人之推薦事蹟,如涉檢舉貪瀆不法等應行保密事項,應不予公開(或以化名代之),以保障當事人之權益。

八、廉能楷模如經查證屬實有不符事蹟、資料錯誤或其他不宜推薦之情事者,應於本會評審前,撤回其推薦;於評審中者,退回推薦案;已核定者,撤銷之,已受領之相關獎勵應予追繳。

九、所需經費由本會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