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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14 15:5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邀請大陸地區暨香港澳門科技人士來臺短期訪問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7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科會科字第1110063980B號函
法規體系: 科教發展及國際合作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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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邀請大陸地區暨香港澳門科技人士來臺短期訪問作業要點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1111013日科會科字第1110063980B號函修正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昇我國科技研究水準、促進兩岸科技交流及加強雙邊互信瞭解,協助學術及科技研究機構邀請大陸地區暨香港澳門科技人士來臺訪問,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機構:

()公私立大專院校及公立研究機構。

()經本會認可之學術研究機構。

三、被邀請之科技人士,應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並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諾貝爾獎得主。

()院士或國際知名學者。

()大學或學術機構之專家學者。

()科技組織或學術團體之主要負責人。

四、申請方式:

申請人應於受邀請人來臺二個月前,至本會研究人才網內之「補助延攬科技人才及兩岸科技交流」項下,線上製作下列申請文件後,將申請案送至申請機構,由申請機構彙整送出;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個人資料表(格式如附件二、三)。

()受邀人護照影本或居民身分證影本。

()學經歷相關證明文件或現職證明。

五、補助項目及金額:

()日支酬金額度:

1.邀請對象之日支酬金,以本會補助邀請大陸地區暨香港澳門科技人士短期訪問日支酬金及機票費支給基準表(附表)為核給上限。

2.補助之日支酬金依中華民國稅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規定扣繳所得稅,並由申請機構代為扣繳。

()往返機票費:

由國外來訪地點至臺灣最直接航程之往返機票費用。以補助邀請大陸地區暨香港澳門科技人士短期訪問日支酬金及機票費支給基準表覈實報支。

1.諾貝爾獎得主(Nobel Prize)、唐獎得主(Tang Prize)、沃爾夫獎得主(Wolf Prize)、費爾茲獎得主(Fields Medals)或其他相當資格之國際獎項得主:除補助本人機票費外,本會得依申請,斟酌情形另補助其隨行家屬機票費。

2.國家院士級學者或相當院士等級之國際知名學者:補助本人機票費。

3.學術研究機構或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補助本人機票費。

4.邀請對象為重度身心障礙者,得申請一名隨行看護人員之往返機票費。

本會依申請機構自籌經費情況、行程安排、其他機關(構)補助情形核給。

六、補助期間及義務:

()補助期間以七天以內為原則,最長以十四天為限;超過七天者,自第八天起,日支酬金以百分之五十計算。

()來臺停留期間超過五天以上者,應至少包括二次公開演講或座談。

七、同一受邀請人在同一會計年度內,以申請本會補助來臺訪問一次為原則。

八、經依本要點核定補助之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科技人士,不得再以同一事由申請本會補助兩岸科技學術研討會相關經費。

九、申請補助經費時,應於申請表中確實註明是否另向其他機關(構)申請補助及擬請補助金額,並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構)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十、本會審查期間,自收件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次。

申請案之審查,依本會學術審查程序辦理。

十一、申請機構所提申請案,經本會核定後,本會就補助項目、金額、期間及結報程序通知申請機構,非經本會同意,不得任意變更。

十二、經費之撥付結報:

()補助經費由申請機構先行墊付,俟檢據結報後再撥款歸墊。

()申請機構應於邀訪活動結束次日起一個月內,向本會辦理結案及經費結報歸墊;如有特殊情形延期辦理結報者,應事先函徵本會書面同意。

()申請機構應先至本會「延攬科技人才及兩岸科技交流」線上申辦系統登錄經費結報資料,並將收據、收支報告表、計畫核定公文與經費核定清單影本函送本會辦理經費結報。

()申請之案件如有其他機關(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構)實際補助金額。

十三、支用單據之處理、保存及查核:

申請機構對補助款項之各項支用單據,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按補助編號順序,整理審核裝訂成冊,依有關規定妥善存管備查,本會得派員或陪同審計人員前往實地查核,如發現未依規定妥善保存,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依情節輕重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四、申請人應於邀訪活動結束次日起一個月內,登入本會「延攬科技人才及兩岸科技交流」線上申辦系統繳交邀訪活動執行成果報告。

十五、申請機構未依限辦理經費結報及繳交報告,經本會催告仍未辦理者,本會得註銷該補助案,亦得視情形於一定期間內暫停申請機構向本會申請補助兩岸科技交流案。

十六、申請機構除前點情形外,如有違反本要點或其他相關法令者,本會得註銷其補助,請求償還全部或一部補助經費;其情節重大者,並得於一年至三年內對其申請案不予受理。

十七、接受本會補助邀請來臺短期訪問者,其申請入境事宜,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八、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