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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1.23 04:3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新竹科學園區寬頻及電信管道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竹營字第1110025933號函
法規體系: 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營建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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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速寬頻管道
  建設、提升電信通訊品質及國際競爭力,並統合園區相關道路公共設施、管道
  、纜線配置,加強寬頻及電信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管理,維護園區雨水下水道暢
  通、觀瞻及道路交通安全,特依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十一
  款規定訂定本管理要點。
二、本管理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寬頻及電信管道:指用於容納固網、有線電視、行動通訊、號誌或其他經
    本局核准之纜線及其接續設施之構造物,以下均稱為「管道」。
  (二)主管機關:本管理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局。
  (三)設置單位:指管道之興建設置單位。
  (四)管理維護單位:管道管理維護單位為本局營建組。
  (五)使用業者:指得利用管道佈設管中管、纜線之業者。
  (六)整管:指在管道中所埋設的整根4英吋管(部份地區若因配合施工條件或使
    用業者之需求規劃,則依實施需要另訂規格尺寸)。
  (七)管中管:指在整管中所佈設的小管,小管尺寸為1英吋並配合使用業者及公
    務用之需求規劃佈設,其中部份管道不含管中管設施,惟租用時仍得以小
    管尺寸(或統稱管中管)為單位計價。
  (八)期間:本管理要點相關規定未有明定工作日或日曆天時,一律以日曆天為準。
三、本局所轄園區內管道以本局設置為原則;必要時,得報經本局專案許可,由使
  用業者自行興建或與本局共同興建之。
  園區道路拓寬、修繕、新闢或人行道更新時,可配合工程主辦機關依本管理要
  點規定規劃及設置管道;相關接續設施以共用為原則,得視鄰近建築物分布狀
  況擇宜配置。
  使用業者於現有道路申請新設公共設施管線,或既設管線需更新、擴充、遷移
  時,經管道設置單位認有規劃設置管道必要者,應依本管理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四、使用業者如需於本局之管道內佈纜,應向管理維護單位提出租用申請,並以整
  管為單位佈設管中管、纜線;佈纜長度增減時,使用業者應向管理維護單位提
  出租用管道數量變更申請。
五、使用業者以租用一整管(內佈設4支管中管)為原則,俟4支管中管全數用罄,
  始得再申請租用新管,且本局得協調使用業者共管租用。另未經本局同意,租
  用業者不得逕自佈纜或占用公務管位。
六、管道之租賃:
  (一)使用業者於起租前應取得管道管理維護單位之同意,並於同意日起30日曆
    天內繳納履約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保證金繳納後始得簽訂「新竹科
    學園區寬頻及電信管道租賃契約」(以下簡稱租賃契約),租賃契約簽訂
    後,使用業者應於30日曆天內繳納租金。
  (二)如於租賃期間,使用業者申請佈纜數量變更,應先行取得管道管理維護單
    位同意後(調整費用起計,以月為單位計算),始得進場辦理,完成後應
    向管道管理維護單位報竣,並與本局簽訂「新竹科學園區寬頻及電信管道
    租賃補充契約書」(以下簡稱補充契約);有關調整後之租金,則依實際
    佈纜情形核算,並併入次年之租賃費用一併計算。
七、業者租賃管道應繳納之費用:
  (一)租金:管道租金單價以每公尺每月計價,租期不到一個月以一個月計算,
    租金單價本局得每年檢討後調整之。依照內政部營建署訂定寬頻管道租金
    計算標準,每管中管(1”含纜線為租金計價標的物,管中管、纜線由使用
    業者佈放)每公尺每月為1.63元(2管為3.26元,3管為4.89元,4管為6.52
    元,空管則不予計費),其法定營業稅外加,且繳納方式以一年為一期,
    分年繳納,並於簽(續)約時繳交。【第一年租金應於簽訂契約時支付;
    其餘年度租金應於同年繳費單上繳費期限前支付】
  (二)保證金:管道使用業者於訂約時,應繳納履約保證金現金伍拾萬元整。契
    約期滿或終止或解除契約時,使業者應將所申請租用管道內佈設之管中管
    、纜線全部拆除,經本局查驗已全部拆除後並無應辦理事項,無息退還。
八、業者經本局同意使用公務管道者,免收前點之租金。惟仍應簽訂租賃契約,並
  繳納保證金。
  本局為發展數位創意及通訊知識服務產業之特色,需整備園區通訊環境,業者
  配合建置電信通訊網絡,使用寬頻及電信管道者,得減免租金。惟經本局免收
  前點之租金者,仍應簽訂租賃契約,並繳納保證金。
九、租賃期間:
  使用業者與管理維護單位簽訂之使用期應至少一年,並得一次簽訂使用期為五
  年以上、十年以下之租賃契約。
  使用業者於租賃期屆滿後需續租者,應於租期屆滿日之一個月前檢附租賃契約
  向管理維護單位提出申請。管理維護單位應於受理前項申請資料審查完竣後,
  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十、管道使用業者不得將租賃契約之權利轉讓予他人。
十一、園區道路已設置管道之路段,經管道設置單位或管理維護單位認定該管道可
  串聯相鄰管道並足供佈設管中管、纜線,使用業者不得在各該路段內重複挖掘
  埋設纜線或於雨水下水道內附掛纜線。先前已附掛在各該路段雨水下水道內之
  纜線應於管道完成及接獲本局通知後六個月內完成遷移至管道內,違者,管道
  管理維護單位得執行剪線或拆除附掛之處置,所需費用由使用業者負擔,並得
  自保證金中扣抵,不足扣抵之金額依法求償。
十二、使用業者於管道內佈設管中管、纜線完成後,每半年應至少進行一次自主檢
  查,另使用業者對所設置及使用之設施物應經常維護,若設置、管理、維護有
  欠缺,或施工或維護作業上造成本局或第三人之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十三、使用業者進行管道維護及人手孔啟閉作業時,應向管理維護單位提出占用道
  路申請。但情況急迫不及報備便逕行進場施作,得於次工作日向管理維護單位
  報備外,其餘非經審查核准不得任意進場施作,以維各管道纜線之安全。
十四、不論遭受天災或人為惡意破壞,管道管理維護單位只提供管道主體(如管道
  、人手孔、引上管)之修復(修復單位:本局營建組公設科),至於收納於管
  道內之管中管、纜線,則由使用業者自行修復,且不得要求本局補償或賠償。
十五、違規使用
  使用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違規使用:
  (一)未經本局核准擅自開啟人、手孔。
  (二)於寬頻管道內放置未經核准之物件。
  (三)租賃契約屆滿或終止契約後,未依限拆除纜線。
  (四)舖設纜線有損管道結構或市容觀瞻。
  (五)未於人手孔內纜線位置及引上管出處清楚標示業者名稱。
  (六)將租賃契約之權利全部或一部轉讓或分租於他人。
  違反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者,本局得通知使用業者限期改善,逾期未改
  善者,本局得逕行拆除,拆除費用由使用業者負擔,並得由保證金中扣抵。違
  反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者,本局得終止租賃契約,保證金不予退還,並通知限期
  拆遷纜線,逾期未拆除者,本局得逕行拆除,拆除費用由業者負擔,並得由未
  到期租金中扣抵。
十六、本管理要點未公告實施前,已獲准佈設管中管、纜線之使用業者,應於本管
  理要點施行生效後三個月內,依本管理要點相關規定重新申請,逾期未申請者
  ,本局得逕依本管理要點第十五點規定處理。
資料來源: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