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提高保密警覺,加強保密措施,防範洩密事件發生,確保公務機密
安全,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暨施行細則」、「政風機構維護
公務機密作業要點」,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作業要點所稱公務機密,係指公務上應保守秘密之文書、圖畫、消
息或物品及「本局主管機密項目」所規定應保密事項。
三、本局處理機密文書除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暨其施行細則及其他法令規定
外,依行政院頒「事務管理手冊」文書保密規定辦理。
四、機密文書區分為國家機密文書及一般公務機密文書。國家機密文書區
分為「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一般公務機密文書列為
「密」等級。
五、各單位對於機密文書處理流程如收發、登記、擬辦、會簽、繕校、打
字、裝訂、用印、封發、傳遞、保管、移交、銷燬、分發、印刷、複
製等,應採取必要保密措施,其管制原則如下:
(一)專責處理:指定業務相關人員專責處理。
(二)減少層次:減少處理過程之層次或參與人員。
(三)限制分發:分發應限於必須獲得或知悉機密之人員。
(四)妥慎傳送:視機密等級、傳遞地區,妥慎傳送。
(五)安全保管:機密文書之保存與管理,應與一般檔案分別存放於具安
全維護功能之箱櫃,裝置密鎖存放。存放場所或區域,得禁止或限
制人員、物品進出,並為其他必要之管制措施。
(六)定期清查:機密文書應定期清查,並依法辦理機密等級之變更或註
銷事宜。
(七)澈底銷毀:廢棄文書或草稿,應指派專人監督、澈底銷毀。
六、為防止無關人員接近或獲取機密文書,各業務主管單位得視需要申購
機密維護設備:
(一)盛裝設備:如保密箱、保險箱、鐵櫃等。
(二)銷燬設備:如碎紙機。
(三)隔離設備:如辦公桌抽屜、卷櫃加鎖,下班後辦公室門窗關鎖妥當
等。
(四)防護設備:如監視系統、警鈴、自動滅火器、電腦密碼管制等。
七、檔案管理單位對於機密檔案之處理流程,依「機密檔案管理辦法」之
規定辦理,管制原則如下:
(一)專責管理:機密檔案(含微縮、電子或其他方式儲存者)應請局長
指派專人或由檔案管理單位主管負責管理。
(二)限制管制:機密檔案之存放場所或區域,得禁止或限制人員、物品
進出,並為其他必要之管制措施。
(三)安全保管:機密檔案應與一般檔案分別存放,應以保險箱或其他具
安全防護功能之箱櫃,裝置密鎖存放之。必要時,存放於保險室或
密室中,並裝置警報及監視系統。
(四)權責明確:機密檔案之儲存、保管、複製、借調、歸還、移轉、移
交、銷燬等均應依規定之權責辦理,如有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第二十
條遺失等情事,應查明責任處理。
(五)保密義務:各機關依規定提供機密檔案時,應以書面告知該機密檔
案之機密等級及保密之義務。
(六)澈底銷燬:機密檔案應由業務承辦單位依規定主動辦理機密等級變
更或解密,未經解密不得銷燬。但有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第十四條第一項情形者,不在此限。機密檔案(含複製品)銷燬時
,應由局長指派專人並會同政風人員辦理及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八、有關人事甄選、重要會議、採購招標或其他易滋洩密事項,政風室應
協調業務主管單位以秘密方式舉行,並得策訂專案保密計畫據以執行
,以有效杜絕洩密管道,防範洩密事件發生。
九、資訊安全管理事項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及
本局「資通安全規範」辦理,政風室會同資訊室定期(每半年一次)
或不定期稽核資訊使用管理事項。
十、政風室針對本局業務特性、環境狀況、員工需求等因素,配合實際發
生案例以生動、活潑、柔性、自然方式,加強宣導機密維護事項。
十一、公務機密維護宣導之內容如下:
(一)公務機密相關法規。
(二)公務機密維護專業知識及實務作法。
(三)公務機密維護工作現存缺失檢討及策進作為。
(四)洩密或違反保密規定案件之處理、檢討研析及補救措施。
十二、政風室應針對機關特性,綜合分析本機關公務機密維護狀況,會同
事務管理及使用單位實施公務機密維護檢查:
(一)定期(每半年一次)或不定期檢查機關內部之通信設備、辦公廳
舍、會議室及其他重要機密性或敏感性設施。
(二)對本機關首長、副首長之辦公室或住居所、會議室、貴賓室等場
所,得視實際需要經機關首長同意後,規劃辦理反竊聽(錄)檢
測,或依需求報請有關機關提供專案保密裝備。
(三)將檢查結果之優劣事實、改善意見或具體建議等簽報機關首長核
閱後移請缺失單位檢討改進。
十三、洩密或違反保密規定案件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屬於本機關之洩密或違反保密規定案件,政風室應即陳報機關首
長,另逐級陳報上級政風機構。
(二)非屬本機關之洩密或違反保密規定案件,政風室應通報該管機關
政風機構及逐級陳報上級政風機構。
(三)洩密或違反保密規定案件發生後,在不影響偵辦原則下,政風室
應經機關首長同意後協調業務主管單位,研採必要之補救措施,
使可能造成之損害減至最低程度,並個案研析違規或洩密之原因
及管道,以資防範。
(四)洩密或違反保密規定案件經查證完成,僅涉有行政責任者,依行
政懲處規定程序處理;未涉貪瀆之刑事責任案件,簽報機關首長
核可,函送檢調或警察機關處理;涉及貪瀆刑責者,應併同貪瀆
案件處理。